出版时间:2003-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富井政章 页数:410 译者:陈海瀛 陈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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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内容概要
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富井政章 译者:陈海瀛 陈海超 编者:何勤华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法律之观念 第二章 法律之学术 第三章 法律之分类 第一节 国法国际法 第二节 公法私法 第三节 成文法不成文法 第四节 固有法继受法 第五节 实体法手续法 第六节 普通法特别法 第七节 强行法任意法 第四章 权利之观念 总 论 第一编 民法 第一章 民法之本义及性质 第二章 民法之沿革 第三章 民法之内容及分类 第四章 民法与惯习法之关系 第五章 民法与特别法之关系 第六章 民法之解释 第七章 民法之效力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 第二节 关于地与人之效力 第二编 私权之本质及分类 第一章 私权之本质 第二章 私权之分类 第一节 绝对权相对权 第二节 人身权财产权 第三编 私权之主体 第一章 泛论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一款 人格之发生及终结 第二款 外国人之地位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一款 泛论(无能力者) 第二款 未成年者 第三款 禁治产者 第四款 准禁治产者 第五款 妻 第六款 相手方之地位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失踪 第一款 泛论 第二款 不在者 第三款 失踪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没革 第二节 法人之本质 第三节 法人之种别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 第五节 法人之权利义务 第六节 法人之机关 第一款 泛论 第二款 理事 第三款 监事 第四款 总会 第七节 法人之监督 第八节 法人之解散 第一款 解散之原由 第二款 遗产之归属者 第三款 清算 第九节 外国法人 第四编 私权之客体(目的) 第一章 泛论 第二章 物 第一节 物之定义 第二节 可为私权目的之物 第三节 物之种别 第一款 不动产动产 第二款 主物从物 第三款 特定物不特定物 第四款 消费物不消费物 第五款 可分物不可分物 第六款 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 第四节 果 实 第一款 果实之分类及要素 第二款 果实之取得 第五编 私权之得丧 第一章 泛论 第一节 权利之取得 第二节 权利之丧失及变更 第三节 法律上之事实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及分类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成立 第一款 泛论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要素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要件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 第三款 意思表示之不成立及瑕疵 第一项 泛论 第二项 心里留保 第三项 虚伪表示 第四项 错误 第五项 诈欺 第六项 强迫 第四节 代理 第一款 泛论 第二款 代理之性质及要件 第三款 代理之种别 第四款 代理权之发生 第五款 代理权之范围 第六款 代理权之消灭 第七款 无权代理 第五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取消 第一款 泛论 第二款 无效之行为 第三款 可以取消之行为 第一项 取消权之发生 第二项 取消权之行使 第三项 取消权之消灭 第六节 法律行为之附款 第一款 条件 第一项 条件之性质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 第三项 条件之效力 第一目 条件成否未定之状态 第二目 条件之成就 第二款 期限 第一项 期限之性质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 第三项 期限之效力 第一目 期限到达前之状态 第二目 期限之到达 第三款 负担 第三章 期间 第一节 泛论 第二节 期间之计算法 第四章 时效 第一节 泛论 第一款 时效之根基 第二款 时效之性质 第三款 时效之种别 第四款 时效之适用 第五款 时效之效力 第六款 时效之抛弃 第七款 时效之中断 第八款 时效之停止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款 取得时效之范围 第二款 取得时效之要件 第三款 取得时效之中断 第三节 消灭时效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范围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要件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
章节摘录
务之执行,监督之方法,解散之原因等,皆与商法所定不同故也。又凡所规定,除特别指定者外,皆属强行法。民法中以内国法人,不出公益法人及营利法人二种(三四条、三五条)。一法人无兼以公益及营利为目的者,然非以公益为目的者,不可即谓其以营利为目的。如产业组合及相互保险会社等。与其强以为属于此二种中之某种法人,不如谓其不属于此二种中,实由用公益及营利二语,有所难尽之事。德国民法,又以有无经济上之目的为区别,亦非至当,但不属以上二种之法人,各有特别法以统辖之,应受民法之适用者,按诸实际,殆不多觏焉。(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者,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而集合自然人为团体之法人也。民法虽不定其人数之最少数,要常在二人以上,是为社团法人之特性,复视其目的之为公益私益,而区别其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财团法人,由供给于一定目的之财产而成之法人也。故有一定之目的,及供此目的之财产,为财团法人设立之要件。而关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之法规,其适用相异之点,亦有需此区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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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序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参与本译丛点校、勘校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等部门的编辑、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由于我们学识粗浅,点校、勘校中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何勤华 二○○二年八月一日 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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