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

出版时间:2003-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莘 编  页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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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从我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恢复法制建设以来,随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日益增多,“立法冲突”或更通俗地说是“文件打架”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来,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人们心目中法的地位之高,使得法学家甚至不愿意公开议论立法冲突的问题。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及在司法过程中,这一问题越来越多地畢出来,许多老百姓在自身遭遇中不断碰到此类问题,报章媒体也不断有相应的报道,对立法冲突已经不是我们愿意不愿意谈的问题了,而是到了非找出解决办法的时候了!    本书是司法部的一个课题项目。该书首先以详实的资料介绍和描述了我国国内立法冲突的种种现象,继而深入地分析目前这种冲突状况的成因和利弊得失,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并对比国外诸国的做法,提出了自己对解决我国国内立法冲突在立法对策上的建议。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国内立法冲突种种现象  第一节 立法的纵向冲突    一、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二、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三、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    四、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第二节 立法的横向冲突    一、一般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冲突    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    三、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四、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五、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法条冲突  第三节 地方与部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二、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第四节 立法程序的法律冲突    一、因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法律冲突    二、立法程序方面的冲突第二章 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内在原因    一、研究范围及基础    二、法律规则的多义性和模糊性    三、立法者价值取向或价值判断具有相异性    四、地区差异    五、沃律规则的相对稳定与社会生活变迁的矛盾  第二节 我国法律冲突成因的独特性    一、立法主体多元及立法权限不清    二、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    三、双重体制的冲突与磨擦    四、亦喜亦忧的法律解释第三章 法律冲突的利弊分析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危害性    一、法律冲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与法冶原则背道而驰建立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冲突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三、法律冲突损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四、法律冲突成为地方和邵门利益的保护伞容易滋生腐败  第二节 法律冲突的积极意义    一、法律冲突凸显了立法中的问题,对新法律的制订和旧法律的清理、修订和废止等提出了要求对推进立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二、法律冲突是中央和地方权力和利益划分的深刻反映,对于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与中国国啃相适应的分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冲突是各种利益组织主体意识的反映对民主与法治的创建具有积极意义第四章 我国法律规范冲突解决途径:描述与分析   第一节 我国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事前控制    一、权限控制    二、程序控制  第二节 我国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一、备案审查    二、适用规则    三、裁决机制    四、改变或者撤销机制    五、司法审查    六、清理机制  第三节 几点分析和建议    一、几点分析    二、几点建议第五章 国内法律规范冲突的立法对策  第一节 法制统一原则的重申    一、应当重申法制统一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与层级效力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国外相关情形简介    一、立法过程中保障法制统一的程序制度    二、保障法制统一的事后方式——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节 关于我国解决法律冲突的具体立法对策    一、修改宪法、建立违宪(逼法)审查制度    二、宪法、立法法有关备案、批准、听取意见适用规则规定的经则化    三、设计避免冲突产生的科学程序参考论著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2年)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干加强工作的决议(1981年) 附件三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 附件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附件五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2年)附件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

章节摘录

  也就是说,无论是以法典为主,还是以判例为主,一国可以有属于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不同渊源、乃至不同政治性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理上严格说来都应该看作一法之下的两制和多制。因此,在这些国家里面,由于存在着比较明晰的权限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一般不存在立法权限交叉的问题,因而,自治区域的自治性法律规范与联邦法律之间不容易出现法律冲突的现象;同样,由于不同自治区域之间法律规范的适用地域范围不同,它们之间的法律规范的差异并不构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但从我国现实存在的法律冲突看,与上述情形并不相同。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单一制的国家中,虽然也有地方区域的划分,在我国还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区域自治,但所有这些区域都不是享有主权的实体,只有中央政府才是享有主权的唯一的实体。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具有本质的区别。除了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统一掌握以外,体现单一制国家结构性质的重要内容,就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只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不同的地方区域,不仅都服从于同一部宪法,而且都平等地适用同一个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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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我在贵网购买的几本书非常不错呀,这是我第一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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