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常怡 编 页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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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有以下特色:第一体系结构较全面系统严谨。全书100多万字,除绪论外,由6编33章组成。第一编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即由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诉讼模式、诉讼法律关系、诉权、诉讼标的、诉讼行为和既判力等9章构成。第二编是总则编,由法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证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等7章构成。第三编是诉讼程序编,由准备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5章构成。第四编是特别程序编,由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3章构成。第五编是执行程序编,这编中包括了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等3章构成。第六编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它包括了基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法院协助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等6章构成。这种体例排列,主要为我们中国读者考虑的,因为我们大家都学过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先有一个中国的概念,然后看看外国的相关问题,这一体系结构是比较全面系统严谨的。 第二,编写的路径清晰。一是先说明该命题的含义;二是该考查的各国相关立法条文,其顺序首先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国以及中国台湾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条文。其次是考查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条文。三是考查有关对该例题的立法观点和学说观点,并对其进行比较评述。另外在有关问题中也涉及到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以及现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学说观点。还有的章节,也涉及了意大利、韩国、瑞典、匈牙利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和学说观点。 第三,本书采取了综合比较方法。比较法自19世纪中期在欧州产生后,在研究方法上从规范比较方法 到功能比较方法 ,再到文化比较方法 ,虽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都存在一定不周全的方面。因此,本书根据论及问题,既有规范比较,又有功能比较和文化比较方法,所以说本书采取了综合比较方法。所谓比较民事诉讼法是指我们认识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种方法,以现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为标准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对照,概括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及相互关系,最后形成一个对各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正确的概括的认识。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比较民事诉讼法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内容的广泛性。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而不是单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研究。其次,标准的现代化。它是评价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的制度有的重要标准。因为每个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使本国(或本地区)民事纠纷能达到公正、高效地解决,使社会秩序稳定,使公民满意。再次,认识方法的比较性。由于各国(或各地区)社会制度、民族历史、经济条件、生态环竟、生活习惯等不同而次定了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存在着许多差异。我们只有从诸多差异的现象中比较出最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最后,发展走向的趋同性。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纲络化,诉讼价值目标追求的共同性,它要求各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方面的趋同性。当然也只能是在求大同存小异方面的趋同性。 第四,本书撰稿人全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新莠。为了写作和研究的方便,撰稿人均是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点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青年人。他(她)们掌握资料比较广泛、思想活跃、洞察能力敏锐、思路开阔、分析能力深刻,他(她)们撰写的章节大部分都是在攻读博士生期间深入研究而写作的,有的是结合司法实际工作第一线,对所研究的问题都有着深思熟虑新的见解。 第五,本书出版的时机好。使我感到最欣慰的是正逢中国共产党第16次代大会召开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书发排印刷,在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之时将与读者见面,这是我们参加编写人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16大和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献的一份厚礼。
作者简介
常怡,列宁格勒大学法学副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模式 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六章 诉权 第七章 诉讼标的 第八章 诉讼行为论 第九章 既判力第二编 总则 第十章 法院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章 当事人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诉讼费用第三编 诉讼的程序 第十七章 准备程序 第十八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九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章 上诉审程序 第二十章 再审程序第四编 特别程序 第二十二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四章 破产程序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七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六编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章 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第三十一章 法院协助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十三章 司法协助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经济价值一、西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评介对法律效率或效益(efficiency)[1]的关注,是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经济学”(The Economic of Law)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学说的崛起,正是这种要求的必然产物。“‘法与经济学’不仅在美国影响日隆,而且在中国也方兴未艾,俨然成为‘脱意识形态化’时代的学术时髦。”[2]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方面是由于资源优化配置越来越突出地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主题,而法律制度也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同西方法律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直接相关。的确,法律的经济分析,事实上就是经济学与法学相融合,并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法学理论流派。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的诞生有其深刻的思想基础,如功利主义理论的发展,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兴盛,以及福利经济学的崛起等,其中最富影响力的是以18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边沁认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行为的惟一动因。边沁指出:“功利原则意味着,根据每个人行为能增加或减少幸福的趋向,或者说根据促进还是减少幸福而对任何行为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态势。”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功利是基于人类的本性而产生的,是判断一切行为和制度好坏优劣的最高和惟一的标准,功利原则是人类伦理方面不证自明的最高原则。马克思曾经对功利主义给予较高评价,他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清楚地“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3]边沁的弟子密尔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发展。他指出:“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更强调行为的效果,他认为:“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货币为比例”。从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已隐隐约约地将法和经济学结合在一起研究了。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一个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康芒斯。
后记
本书自2000年3月写出编写大纲,进行了分工。2001年12月对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后,再由撰稿人修改。2002年7月1日至9月15日主编进行审稿。齐树洁教授于2002年9月17日至21日在杭州市香园宾馆协助主编进行了统稿工作。唐力副教授协助主编对部分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小红,抽出学习时间为书稿进行了微机处理工作。2002年9月中旬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传敢社长商定由其出版社出版。2002年9月16日至10月8日主编对全书进行了最后的修改定稿。本书力求在研究视野上有所开拓,尽量为读者提供一些新的理念观点和研究资料。初衷如何,有待同仁和读者评说。由于参与本书撰写作者多,在体例、逻辑、文风方面就难以完全做到统一、和谐,但它还对研究问题中的法规和问题作了比较充分、深入的论证。至于本书资料运用和学说观点的取舍,错误在所难免,尚希学术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撰写分工(以撰写章节先后顺序排列):常怡:绪论、第十五章;彭世忠:第一章;李祖军:第二章;唐力:第三、十一、十二章;翁晓斌:第四章;蔡彦敏:第五章;李龙:第六、七章;张家慧:第八章;罗筱琦:第九章;左卫民:第十章;黄娟:第十三章;张永泉:第十四(第一、二、四、五、六节)、二十二、二十三章;黄松有:第十四(第三节)章;赵信会:第十三章;崔婕:第十七章;刘春梅:第十八章;廖中洪:第十九章;齐树洁:第二十、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章;景汉朝:第二十一章;黎蜀宁: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章;汪祖兴: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在此衷心感谢曾对本书尽了力的所有人士,最后还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传敢社长,没有他的鼎力相助,本书是不可能早日问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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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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