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治平 页数:300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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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本书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重印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作者简介
梁治平现任中国艺术研究研究员,其著作包括《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
书籍目录
主编者言 自序 1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2 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3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4 “礼法”还是“法律”5 “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6 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7 “法”辨8 说“治”9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10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11 中古神学的理性之光与西方法律传统12 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13 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14 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15 法法律法治16 法制传统及其现代化17 情理道德自然法18 海瑞与柯克19 死亡与再生后记重印后记
章节摘录
6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 人类文化的自然生成,大抵要经历一些相同的阶段。比如从旧石器、新石器文化到青铜文化和铁器文化。这样说并不否定人类文化的差异性。同是青铜文化,古代中国与希腊就大相径庭,这是同中有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此认为,文明只能在挑战一应战的模式中成长,应战的成功与否可以决定文明的命运。把这个理论稍加引申,还可以说,挑战一应战的方式将决定文明的样式。古代各民族习俗、礼仪、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大概都可以用这种理论来解释。 早期人类所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来自自然界。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往往是决定性的。特定人群的信仰,他们对天地万物的看法,以及他们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最初就取决于这些自然生成的差异。历史学家划分大河流域文明与海洋文明的根据多半出于此。再往后些,随着文明的成长,人类面对的挑战更多具有社会的性质,人类的观念、意识也因此更多决定于社会的因素。公元前587年,犹太民族被掳往巴比伦尼亚,在那里生活了近50年。没有这段历史,恐怕就不会有我们今天所见的“旧约”,后来的基督教和基督教文明也可能只是一个神话。历史上这类事件还可以举出许多,如民族大迁徙之于罗马帝国的命运;异族人侵之于汉民族的文化性格特征,等等。古人法观念的形成及差异似乎也可以同一类解释来说明。 古代法律现象虽有若干相似乃至共同之处,却也同古代文明一样反复多样,犹太的、巴比伦的、埃及的、希腊一罗马的、印度的、中国的……各不相同。只考察我们较关心也较熟悉的古代中国和希腊一罗马的法律,亦不难获得某种发人深思的启示。 从字源上看,汉字“法”的渊源颇为久远,但是,把这个字用来专指某种社会现象,却是先秦时代才流行起来的。在此之前,并非没有法律现象,只不过没有人名之为“法”罢了。其时,指称这种现象的是另一个字:刑。刑的一般含义大家都能够理解,不过,古时“刑”的含义比现今更显专门、狭隘。吕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一书中写道: 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古之言刑与今异。汉人恒言:“刑者不可复属”,亦日“断者不可复属”,则必殊其体乃谓之刑,拘禁罚作等,不称刑也。 就是说,当时所谓刑专指肉刑、死刑,如《吕刑》所载之五刑:墨、劓、腓、宫、大辟。后人所谓苦役、流放、徒刑一类只能算是“罚”,不能称做“刑”。研究表明,这种语言现象 的形成与中国早期历史发展有关,不可以简单地归之于约定俗成了事。
媒体关注与评论
自序 自序 这个集子收录了我自1985年至1987年这3年中间写就和发表的大部分文章,一共是19篇。其中,有13篇是发表在北京三联书店的《读书》杂志上,它们是全书的主干。 从内容上看,这组文章涉及领域众多,时间和空间的跨度也很大,但是在方法和主题方面,它们却是相当一致的。这种情形与我的研究兴趣和研究方法有很大关系。 我取的基本立场,简单说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这是一个很宽泛的原则,因为文化的概念本身就极有弹性。就更具体一层的方法来说,诚如一位学界前辈所言,我的研究主要是“社会学”的。这里我还可以补充一句,我的研究也是“历史的”和“比较的”,唯独不是思辨的,至少不是纯思辨的。我无意为自己建构一个完整的体系,更不愿被“理论”束缚了手脚。我需要一项原则作理论的支点,于是就把“法律文化”作了自己研究的对象。更确切地说,我不是在研究“法律文化学”,而是研究法律文化中的个案,研究可以归在这个大题目下面的种种具体问题。这是我兴趣所在,虽然这样做的结果不免要给人以内容上庞杂的印象。 不过,内容的庞杂未必就是主题的散乱。事实上,就这本集子所收的文章来讲,主题是相当集中的。编排此书目录所以大费踌躇,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按时间顺序编排文章的办法最简单,但显然不合适。最后以(1)概说;(2)中国法;(3)西方法;(4)中、西法律传统之比较四目作大致的分类,实在是勉强为之。实际上,这些文章不但是以同一种方法讨论着同一个大问题,而且是透着同一种关切的。在我来说,所以要写下这样一组文字,不纯是为了满足学术上的好奇心,也是为了对今天严峻的现实作出一种回应。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里消沉歇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由此造成的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转而成为民族振兴的障碍。这一点,经常成为热衷于“观念现代化”的人们的话题。然而,“人的现代化”云云终究还是皮相之谈,既然大家想要确立的只是隐藏在西制后面的全套价值观念。 虽然中国的进入现代社会不得不以学习西方开始,但是中国现代化的完成,又必定是以更新固有传统结束。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说,上面谈到的社会脱节、文化断裂等现象已经是一种“文化整体性危机”的征兆了。这样讲并不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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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重印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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