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史尚宽 页数: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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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人,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
内容概要
《亲属法论》继《民法总则原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而作,历时三载有余,名曰《亲属法论》。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物权法之错综,然亲属法有其特殊性质,而与债法、物权法大有径庭,尤其与民法总则之关系究庆如何适用,殊堪研究。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德国民法因1946年之婚姻法、1957年之同权法、1962年之亲属法修正法,已有彻底之更张。奥国沿用1938年德奥合并时之婚姻法,其民法关于婚姻亦有不少之变更。日本战后本于新宪法规定,废除家族制度,以个人之尊严及两性之平等为理想,将亲属继承两编改造,蔚为新法,顿易旧观。
作者简介
史尚宽,字旦生,安徽枞阳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余复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
书籍目录
第一章、概说;
第二章、亲属关系;
第三章、婚姻;
第四章、父母子女;
第五章、监护;
第六章、抚养;
第七章、家;
第八章、亲属会议。
附参考书目录
章节摘录
第二项婚姻无效之结果在我民法之婚姻无效,(1)为当然无效,无须经法院之判决,但不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2)为一般无效,不限于一定之人,任何人均得主张之。婚姻无效之判决,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民诉578条1项);(3)为自始无效,于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亦不成立夫妻财产关系,其所生子女为非婚子女,然无效得依承认(包括事实上之同意)或禁婚障碍之除去而治愈,已如前述。婚姻无效有当然自始无效者,有须经判决确定始为无效者,其中又有溯及生效力及仅向将来生效力者。婚姻无效,以宣告无效判决确定始向后发生效力者(例如瑞士民法132条),问题较少。但瑞士民法第133条第1项仍规定“婚姻虽经宣告无效,不问其父母为善意或为恶意,其子女视为婚生”,第2项“子女与父母之关系,依离婚时同一之规定。关于夫妻财产之清算、损害赔偿、扶养慰抚金之请求亦同”(瑞民124条2项)。然以之溯及的自始无效或当然自始为无效者,则发生保护相对人及第三人之问题。1.德婚姻法对于非使婚姻不成立之形式欠缺(非当事人亲自到场同时表示同意或其表示附以条件或期限)而应为无效时,明定一定期间继续婚姻生活时,视为自始有效(同法17条2项,译文见前,德民第1324条第2项以登记于婚姻薄为条件,婚姻法则不以此为必要)。对于行为能力或意思能力(判断能力)欠缺时之无效,于无能力除去或回复常状后,可视为有继续婚姻之意者,视为自始有效(同法18条)。对于虚伪之冒姓婚姻(’Namenehe),亦以一定期间之继续婚姻生活视为自始有效(同法19条2项与17条2项相同)。对于因无效婚姻所生子女,如该婚姻为有效时应为婚生子女者,不问当事人善意恶意,视为婚生子女(同法25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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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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