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3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范忠信 编 页数:365 字数: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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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修订法律馆,开始翻译欧美各国法律并拟订中国之刑律、民商律、诉讼律、审判编制法等新型法律。这一年,应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正式开始。自此,中国法律传统开始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讯、尊卑良贱有别、行政司法合一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法律传统,在极短时间内仓促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又一个令国人颇感生疏的新式法律体系和法律运作机制。不宁惟是,一套又一套从前被认为“大逆不道”、“不合国情”的法律观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约自由”、“无罪推定”、“制约权力”、“权利神圣”等等,随着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带给了人民,使人民的心灵深处渐渐发生革命。与此同时,近代意义上的中华法学,亦与“沟通中西法制”的伟大事业相伴而生,渐至发达。出洋学习欧美日本法律成为学子之时尚,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法政期刊杂志百家争鸣,法学著译如火如荼,法学成为中国之“显学”。据不完全统计,仅本世纪上半叶,全国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法律和法学著译及资料,多达六千余种,总印行数多达数百万册。本世纪下半期,“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为患几近三十余年,中国法律和法学一派凋零。七十年代末以后,国人痛定思痛,重新觉醒,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法律和法学重新兴旺和昌盛,法学著译出版再次空前繁荣。据估计,1978年至今,我国法学著译资料的出版多达万种,总印数可能在千万册以上。这期间,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学现代化事业,亦开始了向法制和法学更高的境界的迈进。
内容概要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学术史上首屈一指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大思想家。他对中国近代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史学、文学、社会学、宗教学、伦理学的开创性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这一切,人们都已认识到了。但是,作为一代法学大学的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性贡献,人们至今并未认识到。 梁氏一生的法学著述,至少在300万言以上。仅就篇幅而言,不亚于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寄文存》及少量未刻法学文稿。至于严复的《〈法意〉按语》及《侯官严氏丛刻》《严侯官全集》中少量法学论著,在篇幅上远不能与梁氏相比。本书的末尾附有梁氏所有法学著述的总目录,读者可以从这份目录中看出梁氏所涉猎的法学领域是何等广阔。
书籍目录
各国宪法异同论(1899) 第一章 政体 第二章 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 第三章 国会之权力及选举议员之权利 第四章 君主及大统领之制与其权力 第五章 法律命令及预算 第六章 臣民之权利及义务 第七节 政府大臣之责任论立法权(1902)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1902)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1902)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1902)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两汉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晋间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的之渊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阙点中国国会制度私议(1910) 第一章 国会之性质 第二章 国会之组织 第三章 国会之职权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 上篇 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之害 下篇 虚君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宪法之三大精神(1912)附一:梁启超法学文论总目附二:新旧译名对照表编者附记
章节摘录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犹不止此。孟德斯鸠日:“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种相合,则或藉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藉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预定法律,命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藉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国人虽欲起而与争,亦力不能敌,无可奈何而已。”云云。此孟氏分权说之大概也。 孟氏此论,实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皆以防侵越、相牵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诿,一事不举,而弊亦卒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则以立法司法两权相为掎角(司法权别论之)。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行政官欲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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