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

出版时间:1999-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鸿烈  页数: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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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修订法律馆,开始翻译欧美各国法律并拟订中国之刑律、民商律、诉讼律、审判编制法等新型法律。这一年,应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正式开始。自此,中国法律传统开始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讯、尊卑良贱有别、行政司法合一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法律传统,在极短时间内仓促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又一个令国人颇感生疏的新式法律体系和法律运作机制。不宁惟是,一套又一套从前被认为“大逆不道”、“不合国情”的法律观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约自由”、“无罪推定”、“制约权力”、“权利神圣”等等,随着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带给了人民,使人民的心灵深处渐渐发生革命。与此同时,近代意义上的中华法学,亦与“沟通中西法制”的伟大事业相伴而生,渐至发达。出洋学习欧美日本法律成为学子之时尚,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法政期刊杂志百家争鸣,法学著译如火如荼,法学成为中国之“显学”。据不完全统计,仅本世纪上半叶,全国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法律和法学著译及资料,多达6000余种,总印行数多达数百万册。本世纪下半期,“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为患几近30余年,中国法律和法学一派凋零。70年代末以后,国人痛定思痛,重新觉醒,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法律和法学重新兴旺和昌盛,法学著译出版再次空前繁荣。据估计,1978年至今,我国法学著译资料的出版多达万种,总印数可能在千万册以上。这期间,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学现代化事业,亦开始了向法制和法学更高的境界的迈进。

内容概要

著者研究东亚各国法制史之后,深知距今百年余年以前,东亚大地之文化殆无不以中国为惟一之微源地,而东亚诸国家亦咸兢兢以追随中国为当务之急,法律特其一端耳。尤有进者,中国与东亚诸国不仅有文化之关系,既今日朝鲜、安南、琉球、日本以至暹罗诸国,其人民血管中盖搀入不少中国民族之血液,著者因痛感东亚原属一家,彼此应互相担携,共图进步,以维持我东亚久远之声光于弗坠。著者最后征引诸家学说阐述“中国法律”有其历劫不磨之真价值存在,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指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斩新宏伟之“东洋法系”,是则著者区区之微意也。    这本书不仅是杨鸿烈研究中华法系的苦心孤诣之作,也是他研究比较法制史的探幽发微之作。这本书引文之繁多,引书之繁多,标点符号之繁杂,均为同类著作所罕见。

书籍目录

全书提要第一章 导言  一、世界法系中之中国法系  二、中国法系之内容及范围第二章 中国法律在朝鲜之影响  一、自传说之箕子八条至高丽王建一代    附中国与朝鲜诸国存立年对照表  中国文化影响朝鲜之图表  东史纲目东国历代传授之图  新罗三姓传世之图  高句丽传世之图  百济传世之图  高丽王世系表  东史纲目官职沿革图(节录)  三国鼎立以前之朝鲜半岛图  三国鼎立时之朝鲜半岛图 二、自李朝时代至中日战争前后  附朝鲜法制史参考书目第三章 中国法律在日本之影响 一、自天智天皇时代至醍醐天皇时代  附日本皇室历朝世系表(一)   日本王朝时代法制史资料之参考书目 二、武家时代末期暨明治维新时摹仿明律之制法事业  附日本皇室历朝世系表(二)   日本法律属于中国法系时期之内容比较表    第一 法典篇目之比较表    第二 刑名比较表    第三 刑民法处罪轻重比较表第四章 中国法律在琉球之影响 附琉球之历代系统  琉球法制史年代对照表  琉球法制史之参考书目第五章 中国法律在安南之影响 一、摹仿唐宋律时代——李太祖(公蕴)及陈太宗(煚)两朝  附安南纪年表 二、摹仿唐宋元明律时代――黎太祖(利)一朝 三、摹仿明清律时代――阮世祖(福英)一朝  附越史新约之历代纪年(续)   国朝史撮要前编世代年纪   安南法制史之参考书目第六章 结论 附中国朝鲜日本安南法律史之年代对照表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百八十四条  诬告人禁狱以下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流役罪者,加三等,罪止惩役终身。(按《大明律》作“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诬告死罪,被诬人已决者,绞;(《大明律》作“反坐以死,……犹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惩役终身。(《大明律》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诬告反逆者,不论已决未决,处绞。(《唐律》卷第二十三《斗讼》三作“斩”。)第二百八十六条  告二事以上,告重事实,轻事招虚;二事罪等,一事告实者,皆免罪。(略同《唐律》)……第二百八十七条  诬告本管上官及该地方官死罪者,不论已决未决并处绞。(《唐律》作“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第二百八十八条  诬告祖父母、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论已决未决及轻重等绞。期亲以下尊长依第六十四条《亲属等级》所诬罪递加(按《唐律》作“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诬告卑幼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唐律》“减二等”),大功减二等(《唐律》“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一等(《唐律》“小功以下以凡人论”),袒免亲不减。但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及已之妾(同《唐律》)与雇工(《唐律》无)者,并勿论。(同《唐律》)……第二百八十九条  揭投隐匿姓名之文书以谤讪国事、政府及告人罪者,处惩役终身。(《唐律》作“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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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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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在阅读中,比较法中的经典
  •   需要一些时间去读
  •   学术视野非常广,观念、材料都值得反复阅读。
  •   这是一本很鼓舞中国法学的书,我国的法律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很自豪,现在的中国需要努力了
  •   作为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的著作,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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