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涓 页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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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制定出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但总的说来,中国的法制还未达到健全的地步,许多立法还不完善,有的甚至还是空白。例如中国的冲突法立法至今仍很落后。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只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若干条零散的规定,而在调整区际民事法律冲突方面更是只有几个司法解释。今年7月香港即将回归祖国,1999年澳门也将回归,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必将日益增多。这种既复杂又特殊的新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就需要有较为完善的区际冲突法加以调整。因此,从理论上对中国区际冲突法进行研究,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在多年的教学和研究中,一直关注着中国区际冲突法问题,收集了大量资料,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写成了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现在,论文在作者进行修改和补充后,终于出版成书了。本书从中国历史上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获得启示,通过分析现代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状况和调整法律冲突的障碍,提出了若干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论证了中国区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及其发展和完善,并具体探讨了几种中国区际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最终得出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发展方向将是导向统一的结论。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许多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富有新意,显示了作者敏于思考、勤于探索的特点。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担任她的导师。此前作者出版《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时,我曾为之作序。现在,我高兴地看到作者又有一部新著问世,特再写几句以为序。
作者简介
沈涓,生于湖北武汉。本科学业完成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秒,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学业完成于武流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商研究》编辑委员会委员。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成果:《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专著,1993年),《论调整大陆、台湾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与前景》(论文,1991年),《中国区际冲突法历史研究》(论文1996年),《发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论文,1996年)。
书籍目录
总序序导论 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二、区际冲突的概念 三、区际冲突法的概念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章 中国区际冲突及区际冲突法的历史 第一节 中国区际冲突的历史 第二节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 一、统一法律的推行 二、法律选择规则 第三节 历史的启示 第二章 中国现代区际冲突及区际冲突法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区际冲界 一、中国现代区际冲突的产生 二、中国现代区际冲突的状况 三、中国现代区际冲突的特点 四、中国现代区际冲突的范围 第二节 中国各区域区际冲突法立法状况 一、中国大陆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及法律草案 二、中国台湾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有关规定及草案 三、中国香港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 四、中国澳门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 第三章 中国现代区际冲突调整中的障碍 第一节 历史性障碍 第二节 现实中的困难 一、了解和理解他域法律和实践状况的困难 二、适用他域法律的困难 三、相互给予协助的困难 四、冲突的复杂和立法的不完善 第三节 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一、法律冲突中的识别冲突 二、难以调和的公共秩序保留 三、宜谨慎对待的法律规避 四、应加限制的反致制度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 第四章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 第一节 法律方法 一、依法调整冲突的原则 二、依法调整冲突的方法 第二节 区别方法 一、区别时间阶段 二、区别法制类型和区域 三、区别法律领域 第三节 程序方法 一、管辖权的协调 二、司法协作的协调 第四节 其他方法 一、互派学生 二、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三、互派司法人员 第五章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法律选择规则和实体规则 一、法律选择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二、实体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节 法院自由裁量规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 一、法院自由裁量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的完善与发展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 第六章 影响冲突调整的特殊因素 第一节 社会制度因素 第二节 经济因素 第三节 法制因素 第四节 历史因素 第七章 主体和层人法 第一节 主体 第二节 属人法的确定 一、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 二、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第三节 身份能力冲突的调整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冲突的调整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冲突的调整 第八章 所有权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一般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特殊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历史遗留的财产所有权 第九章 债权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合同之债 第二节 侵权之债 第十章 婚姻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结婚关系 第二节 离婚关系 第三节 历史遗留的婚姻关系 第十一章 继承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形式效力 三、遗嘱实质效力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问题 第四节 历史遗留的继承关系主要参考资料后记附记
章节摘录
唐宋时期,被稳固纳入中国体制的蕃夷之国还不多,周围许多异族地区还未能被有效置于中国统治者的直接统治之下,因此,那时的化外人条款主要用于调整国际冲突。由于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并直接涉及中国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加上各民族地区法律尚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唐宋统治者不得不适当考虑对外域法的选择适用。 至明清时期,四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已被纳入中国,周围的化外人已大多成为中国人。同时,至明清时,中国地域上已经经过了秦朝统一、汉至南北朝终、隋至元亡、明清四个民族大融合时期,各族的文化、习俗、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同化。因此,明清时的化外人条款已开始转为调整国内区际冲突,在去除了国家界限、缩小了法律差异、稳固了多民族的统一等各种条件下,以中央统一法律适用于涉及化外人的案件,是有效有利的做法,可为最终走向全国法制的统一作前奏。况且,从上述清律的规定也可看出,清政府并非决定让任何民族都服从清律,由理藩院管辖的地区便作为例外。 3.对于与中央法律差异较大的民族地区法律,清政府仍给予了较大重视,尤其是那些人口众多、分布面积广泛、新近归附的民族,其法律都受到清政府的尊重。清政府专门制定了各种单行的民族立法,调整民族地区间关系。与照搬明律的化外人条款相比,这些民族立法应是清朝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中更重要和更主要的部分。从下面的内容中不难看出这一点。如前所述,清入关前即设理藩院,调整满蒙两地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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