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E·博登海默 页数:612 译者:邓正来
Tag标签:无
前言
构成本书部分核心内容的我的一部早期著作(《法理学》1940年版),曾指出我的目的是要“给那些对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问题感兴趣的法律与政治学学生或研究者提供帮助”。本书的目的基本亦是如此,虽然大部分内容已完全重写,所论范围也大大扩展了。本书对我的早期著作所未论及的许多法理学的问题予以了关注,并且增加了一个全新的部分,其标题为“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当然,本书的这一部分主要是,但也不完全是为那些对法律的方法论和审判过程的特点与工具性感兴趣的学生和法律工作者所写的。
内容概要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书籍目录
重译本序作者致中文版前言1974年修订版前言1962年版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六章 功利主义 第二十二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 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十八 节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 节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节 导 言 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 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 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 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 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 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 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hr) 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 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 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 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 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六十八 节导言 第六十九 节立法 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 第七十二节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七十三节 导言 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 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 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 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 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 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 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 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 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LIST OF PUBLICATIONS
章节摘录
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raison detat(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Nicolo Machiavelli,公元1469~1527年)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马基雅维利颂扬国家的无限权力,并主张公共生活中的伦理原则应当完全服从于管理国家的政治需要。立基于他所描绘的一幅充满了人的情绪化、软弱和邪恶的图景,他劝告统治者无情地、玩世不恭地将他们的国民当作工具来使用,以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他认为,这个目的可以证明统治者运用那些被纯粹道德观所根本唾弃的手段是正当的。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