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出版时间:1998年11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良宜  页数: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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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近年努力完成的一系列的书籍,并以此面对整个国际商务活动的大网络及每一个环节中,本书是我下笔前感到犹疑的。这倒不是因为我觉得信用证这环节太复杂难明--毕竟它是有了国际商会的UCP500合并及规范,不像租船合约那样有着无边无垠的变化。我所犹疑的主要是因为我在工作经验中从未直接涉及信用证业务的操作,银行朋友也不多,连专业搞银行法的律师我相熟的也有限。但同时,我充分了解到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中国的外贸公司及银行面对大量假提单的欺诈而受到严重损失,甚至是致命伤害,毛病主要出自这个环节。中国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经常被事后压价,收不到货款,坏帐等等情况,涉及金额已是天文数字。美国不断宣扬面对中国有多少贸易逆差,好象中国快把美国的财富赚光了。对中美的一般民众,不了解内情,确也会去想当然。对美国出口是如此,在对其他国家出口贸易中,中国外贸公司何尝不是面对同样困境?但统计数字有很多内容看不见,其中包括在贸易数字中美国进口商根本未曾支付的坏帐或成功的事后压价。此类事件不知凡几,其毛病也是出在这个环节。  为了弥补我自身的不足,我幸运地得到香港中银集团培训中心的余仁德先生与他的同事对本书稿的审阅;令我安心的是,本书稿并没有犯银行界朋友视为笑话的内容错误。

内容概要

  《信用证》共有十个章节:主要是解释信用证定义、信用证做法的优点、信用证的实际操作等;信用证合约与UCP内容包括:信用证标准条款的历史、UCP成为习惯法;信用证的种类;买方在买卖合约下开信用证责任;结汇;单证文件;第七章,欺骗则对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的探讨等;备用信用证;适用法与管辖权等。

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现任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夫学、大连海事大学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学等卜余所著名人学的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国际尚务仲威》、《提单》、《外贸及海运诈骗》、《滞期费》、《英国海:保险条款详论》及《期租合约》。即将出版的著作有《造船合约》、《程租合约))、《信用证》及《海事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序言1何谓信用证1.1英文定义1.2有关基础合约2国际外贸的支付2.1本土买卖支付相对容易2.2保留货权条款2.3国际买卖支付的困境2.4国际买卖支付的各种做法2.4.1卖方先交货,后结算2.4.2卖方先付运,后结算2.4.3买方先支付,后交货3信用证做法的优点3.1国际银行以合约保证卖方将获得支付3.2对买方的保障3.3法律对信用证的尊重态度3.4法律对提单的尊重态度3.4.1 1855年英国提单法3.4.2海牙威斯比规则3.4.3船长对吃不准,无法确认的提单内容及资料可拒签3.4.4船长船东签发内容不准确提单协助卖方欺骗买方或银行会犯刑法4记名与不记名提单4.1英国的“货物销售法”4.2美国的“提单法”4.2.1针对记名提单4.2.2针对不记名提单5信用证的实际操作6信用证作为买卖双方在支付的妥协第二章信用证合约与UCP1一连串的合约1.1买方与开证银行的合约1.2开证银行对信用证的通知1.3保兑银行通知受益人2信用证标准条款的历史2.1 LJCP400修订本2.2 LJCP500修订本2.2.1新规定针对银行检查单证2.2.2付运单证的分类对待2.2.3澄清银行的一些做法2.2.4增加对受益人的保障2.2.5 I.UCP500修订本没有去针对之处2.2.5.1银行倒闭2.2.5.2备用信用证的针对2.2.5.3信用证适用法2.2.5.4诈骗例外3UCP成为习惯法第三章信用证的种类1可撤消与不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irrevocable creditsl2保兑与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unconfirmed credits)3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non—transferable credits)3.1可转让的作用与做法3.2背靠背信证(back—to—back credits&counter credits)的作用与做法3.3可转让信用证要去明确注明与银行同意3.4 UCP500其他对可转让信用证规定或提示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s)5不同使用方式与银行支付责任的信用证分类5.1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s)5.2延期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s)5.3承兑(方式)信用证(by acceptance credits)5.4议付方式信用证(by negotiation credits)6议付信用证与直接信用证(negotiation&straight creditsl6.1不明确措词如何区分6.2议付银行的地位7红条款或绿条款信用证8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s)第四章买方在买卖合约下开信用证责任1买方必须严格开信用证。否则是毁约2买卖合约的信用证条款2.1应注意的内容.2.2信用证条款的实例/样本.2.3对买卖合约中信用证条款的观察2.4如果信用证条款不明朗应如何去解释2.4.1默示情况.2.4.2卖方没有与买方合作的责任2.4.3如果信用证条款太不明朗,太不完整会构成买卖合约不成立情况3买方开信用证的责任3.1买方开的信用证种类必须符合要求3.2买方开的信用证必须准时.3.2.1何谓准时之一:买卖合约规定时限3.2.2何谓准时之二:CIF买卖合约没有规定时限3.2.3何谓准时之三:FOB买卖合约没有规定时限3.2.4何谓准时之四:没有规定时限,也没有付运期或日子3.3买方开的信用证条款必须符合要求4买方没有准时、准确的开出信用证4.1卖方可去中断买卖合约,并且索赔.4.2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也可去暂时不付运货物或交货4.3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并去付运或交货4.4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会构成弃权或禁止反供,必须再去警告买方后才能中断4.5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另去自动对限期的延长不算弃权或禁止反供4.6卖方去接受晚来的或/与不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果4.6.1弃权与更改合约的分别4.6.2更改合约会是更改了买卖合约4.6.3中国卖方面临的困境与对策5信用证作为买卖合约付款的唯一办法的探讨5.1有了信用证,卖方仍会要转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原因5.2开了信用证,买方如果仍有支付货款的困难5.3有关先例的介绍5.4英国法律地位的总结5.4.1原则上看买卖合约的措词决定是否“绝对支付”(absolute payment)或“有条件支付”(conditional payment)5.4.2银行受买方摆布,无理拒绝支付5.4.3银行自己无理拒绝支付5.4.4银行倒闭破产5.4.4.1在结汇前已倒闭5.4.4.2在结汇后倒闭5.4.5信用证有不合理,办不到的条款要求5.4.6卖方自己因有不符点,信用证过了期等而无法结汇5.5货物在付运后或被买方占有后卖方得不到支付的对策5.5.1货物市场上涨的情况5.5.2货物市场不涨的情况5.5.3货物市场大跌的情况第五章结汇1对卖方的三个重要时限1.1信用证的有效期1.2付运单证的失效(stale documents)1.3买卖合约付运期2银行对单证的检查、接受或拒绝2.1银行查证的责任2.2银行的做法2.2.1一宗伦敦银行做法的实例2.2.2银行自己决定接受或拒绝单证2.2.3保兑或/与通知银行的做法2.2.3.1单证文件送去给开证银行“托收”2.2.3.2保留下支付卖方2.2.4开证银行的做法2.2.5对银行的一个重要时限2.2.5.1合理时间的不肯定2.2.5.2UCP500的7个银行天规定2.2.6银行拒付必须指出所有不符点2.2.7银行拒付通知方法与措词2.2.7.1通知方法:口头或文书?2.2.7.2拒付通知的措词2.2.8一经拒付,不得反悔3单证的不符点……第六章单证文件第七章欺骗第八章备用信用证第九章适用法与管辖权第十章其他附录

章节摘录

  保兑信用证已在本书多处提到,如第一章的3.1小段,§5段,等。  一涉及多过一家银行(开证银行),多了一家通知银行,如果后者为了多赚费用(如0.5%至1%不等)肯去保兑这份信用证,它就再也不是代理人身份,而是有了同样的合约责任向受益人(卖方)保证会支付货款。这独立合约责任也不是后备或补偿作用,即指望受益人要先去向开证银行索赔,不成功才能转向保兑银行。  也是因为这个合约责任,后果会严重,银行肯去保兑开证银行,必须先衡量将来向开证银行要求"偿还"(reimbursement)的风险。例如开证银行的资信,它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等等。例如在本书第七章"欺诈"会在§4段提到中国法院被指滥出禁令对保兑银行的风险。  u(;P500 Article 9(c)(i)说明如果银行被要求保兑信用证但它考虑后不愿意接受,它应尽快告知开证银行。这是允许开证银行与/或者买方(申请人)可及时另行作出安排,因为准时开出准确信用证在买卖合约会是算条件条款:Trans Trust v.Danu-bian Trading(1952)1 Lloyds Rep.348;Glencore v.I.orico(1977)2 Lloyds Rep.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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