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0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仲伯 页数:407 字数: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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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分五编:第一编是“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二编是“国际私法主体”;第三编是“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共二十三章。全书采用了国际上比较普遍认可的国际私法学体系。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大、小国际私法学术观点之争,提供选用的就有大、小两种不同体系的教材版本。本书属于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本书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国际私法的有效规定进行撰写的。运用比较分析和联系实际的方法,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确,论据充分,以案说法、重点突出,语句通俗,旨在能够为涉外工作单位或司法实际部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参考,为法学本科生在学术上继续深造,拓宽国际私法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
张仲伯,1929年出生,江西余干县人,194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该县瑞洪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任职。1951—1955年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工作至今,先后被聘任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国际法教学研究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目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教师、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我国一些著名大学校长、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国际法系系主任以及在国外从事教学研究和律师工作的人,很多都是他当年授课的本科生和指导的硕士生。1987年以来,曾被推选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被评为系、校、全国优秀教师。主编和合著的主要出版物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教程》、《国际经济法通论》、《国际经济法大辞典》、《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等著述。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二)——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二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地位
第六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三编 物权、知识产权与债仅
第八章 物权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十章 债权(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十一章 债权(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债权(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债权(四)——民事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 继承
第五编 国际民事程序法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六编 区际私法
第二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
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学者们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理解不同,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的含义也理解不同:一种是指对象范围,即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对于这种调整对象,究竟是广泛的民事关系,还是特定的民事关系?对它的不同理解,前节已有说明,不再赘述。另一种是指规范范围,即国际私法规范由哪几部分组成,学者们就有不同的看法。但很难说哪种看法就一定落后于国际私法发展的现实,如两相比较,主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两类规范具有原则区别,却更符合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统一冲突法公约和统一实体法公约的立法实践。本节所理解和要讲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规范组成范围。一、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不同主张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大致有以下四大类:(一)冲突法规范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全部是冲突规范。所谓冲突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时,由它指定应适用哪国或哪一法域的何种法律来处理该民事关系的规范。如《日本法例》第7条规定: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依何国的法律;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行为地法。《德国民法施行法》第7条则规定: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故又称它为法律适用规范。许多学者根据两国的法律规定认为:由于国际私法只限于解决国际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的内容只包括冲突规范,也可称为“冲突法”、“间接法”或“界限法”。(二)冲突规范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认为国际私法规范除冲突规范之外,还包括涉外管辖权规范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所谓涉外管辖权规范,是指一国民事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定法院审判或仲裁组织仲裁涉外民商事案件权限的规范;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则指一国程序法或国际私法规定法院审判或仲裁组织仲裁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程序规范,这是英美多数学者的观点。如在英国,除了《英格兰冲突法》外,还有民事审判法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部《美国冲突法重述》、《美国统一仲裁法》中,就有诸多冲突规范、司法和仲裁管辖权规范、承认与执行外国(州)判决和裁决的规范等。因此,在英、美国家的很多国际私法学者如戴西、莫里斯、戚希尔(Cheshire)、斯托雷(story)等人的著作中,首先研究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其次是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规范;而后才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范。
后记
1988年,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学习国际私法时,就听说中南政法学院张仲伯先生是我国学术界“小国际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虽然两校相距不远,但一直没有机会拜访张先生。1995年我调入中南政法学院并考上国际私法,研究生,师从张先生门下。由于教学任务繁重,一直未完整地听完张先生达108小时的课堂讲授,甚感遗憾。张先生67岁离岗后应学校返聘仍然坚持教学工作。2003年由于身体的原因,不再承担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但却仍然想到要对其近50年来国际私法的教学内容进行书面总结,留给后人。为此克服了高血压病等重重困难,在2004年暑期开始学习电脑打字,原来打算写一本专著,不久应出版社约稿要他重新改写原来主编的《国际私法学》统编规划教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完成了数十万字的书稿。基于张先生的信任,我是第一个阅读张先生书稿的读者。而且张先生特别要我为他的书写类似后记的东西。我以为后记应作者自己撰写,本想推辞,但考虑到张先生的请求,恭敬不如从命。张先生多年来赞成传统的冲突法观点。1957年初,在第一次为中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生授课时认为: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以间接调整为方法,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所组成的国内部门法。这就反映了张先生已从冲突法观点向小国际私法观点转变。这一观点在事隔30多年之后,得到了国内一些法学家们的赞同。正如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在1989年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50年代以来,中南政法学院在教学中一直坚持小国际私法观点,以及当时由该校编写的《国际私法纲要》(即张先生当时编写的《国际私法纲要》——笔者注)所阐述的观点,现在看来是比较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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