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游戏规则

出版时间:2000-3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杨良宜  页数:788  
Tag标签:无  

前言

  这是一本我认为最重要的书,用来献给中华民族的青年。希望他们阅读后,会对他们的思维有所帮助。将来不论是在哪一种行业,做任何的事,在考虑问题时,会想得更长远,更全面,更精密,更逻辑与更连贯。  这本书针对的是实体法(substantivelaw),讲的是一般性法律(generallaw),与我的另二本书《国际商务仲裁》所讲的程序法(procedurallaww)不同。在本书中,我的表达方式是,尽量把一般性法律活学活用于国际商务航运实例。所以,不能把本书仅视为谈论合约法的书。  的确,本书并没有详尽论及合约法的所有题目,但是应用于国际商贸航运活动的绝大部分题目,都已详谈到;而且我相信有很多的内容是在一般的合约法书籍、甚至是权威如《ChittyonContracts》中,都找不到的。  在此还应说明的是,本书不是追求严谨准确。我不能,也无意去写一本中文的《ChittyonContracts》。我只想把我所知道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的大框架说出来。之所以这样做,除了时间紧迫——这本书内容的80%是在出版了《国际商务仲裁》一书(1997年8月)后才开始写。另外一个原因是我长期具有的危机感。在我的工作中每天几乎都可见到、听到或碰到中方受骗,每次损失都在十万、甚至百万千万美元,而且被外国人骂不守合约信用。即使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国家,也会因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我认为最重要的书,用来献给中华民族的青年。希望他们阅读后,会对他们的思维有所帮助。将来不论是在哪一种行业,做任何的事,在考虑问题时,会想得更长远,更全面,更精密,更逻辑与更连贯。  这本书针对的是实体法(substantive law),讲的是一般性法律 (general law),与我的另二本书《国际商务仲裁》所讲的程序法 (procedural laww)不同。在本书中,我的表达方式是,尽量把一般性法律活学活用于国际商务航运实例。所以,不能把本书仅视为谈论合约法的书。  的确,本书并没有详尽论及合约法的所有题目,但是应用于国际商贸航运活动的绝大部分题目,都已详谈到;而且我相信有很多的内容是在一般的合约法书籍、甚至是权威如《Chitty on Contracts》中,都找不到的。  在此还应说明的是,本书不是追求严谨准确。我不能,也无意去写一本中文的《Chitty on Contracts》。我只想把我所知道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的大框架说出来。之所以这样做,除了时间紧迫 ——这本书内容的80%是在出版了《国际商务仲裁》一书(1997 年8月)后才开始写。另外一个原因是我长期具有的危机感。在我的工作中每天几乎都可见到、听到或碰到中方受骗,每次损失都在十万、甚至百万千万美元,而且被外国人骂不守合约信用。即使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国家,也会因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前言第二章 合约的订立§1 绪言1.1 合约一经订立,无法脱身1.2 合约是否已订立的三个基本要求§2 发盘(offer)2.1 发盘必须明确2.2 发盘与邀盘(invitationtotreat)的区别2.3 发盘的终止,时效与撤回§3 受盘(acceptance)3.1 受盘与还盘不同之处,应为谈判之终3.2 对有否受盘,合约已否订定的证据保留重要性3.3 双方受约束条款要看受盘前的协议或行为§4 条件条款尚不完整的“合约”4.1 英国法律原则上要求双方同意每一条款才有合约4.2 双方已明确有合约订立,但事实上仍有条款未同意的情况4.3 合约一经订立,以后要求的条文必须双方同意才能修改(vary)4.4 合约有否订立的重要分水线每次按客观事实的实例§5 关于“以合约细节谈定为准”(subject dletails)5.1 “subject details’在租船业务的使用5.2 美国法律对“subject details”的不同解释§6 英国法律下subjects的一般性解释§7 总结第三章 约因(consideration)§1 大陆法国家地位§2 什么是约因?§3 没有约因的承诺等合约§4 约因只要存在,不必足够或相称(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4.1 约因不相称的原因4.2 名义上的约因(nominal consideration)§5 约因存在的真存性5.1 虚拟的约因(illusory considueration)5.2 已过时约因(past consideration)5.3 道义责任的约因5.4 自愿者的地位§6 放弃起诉的约因6.1 放弃起诉是明知站不住脚的索赔6.2 放弃起诉是不知站不住脚的索赔§7 公民责任的约因(public duty)§8 履行现有合约责任的约因8.1 船员雇用合约8.2 反对与赞成是有效约因的原因8.3 目前法律地位§9 履行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约因§10 总结的实例介绍第四章 合约相互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1 绪言1.1 概念的来由1.2 英国法律的发展§2 相互关系概念带来外贸航运的困难2.1 提单2.2 货物保险2.3 合并仲裁2.4 分租或分售情况2.5 经纪人佣金2.6 造船厂的保证2.7 受害方直接控告互保协会2.8 替船东服务的小工,船员等面对第三者责任2.9 保险商代位2.10 二程船运输2.11 撕破公司结构2.12 代理安排加油§3 困难的可能解决方法之一:请原订约方借出名义起诉3.1 货损索赔例子之一:The“Saztix Ace”3.2 货损索赔例子之二3.3 会遇到的困难3.4 原订约方能去获得的金额赔偿3.5 只能获得名义损失例子之一:Beswick v.Beswick3.6 只能获得名义损失例子之二:Woodar Inveslment V.Wimpey Construction3.7 转让(assignment)不解决问题…3.8 原订约方能为第三者追偿实际损失的例外之一:没有金钱损失的货物卖方控告船东3.9 原订约方能为第三者追偿实际损失的例外之二:信托关系3.10 原订约方能为第三者追偿实际损失的例外之三:未透露委托人(undisclosed principal)3.11 原订约方能为第三者追偿实际损失的例外之四:Linden Gardens的先例3.12 总结请求原订约方借出名义起诉的解决方法3.13 请原订约方申请“履约指令”(specific performance)或禁止令(iniunction)§4 困难的可能解决方法之二:立法4.1 1855年提单法不足之处4.1.1 The“Aliakanon”先例4.1.2 其他同类情况4.2 1992年的海上运输法4.3 Privity 0f Contract:Cont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Law Com.No.242,31.7.1996.4.3.1 第三者能要求合约权利的分界4.3.2 订约双方能去取消或改变合约权力的局限4.3.3 合约下有的抗辩与反索赔4.3.4 其他方面4.3.5 1999年的Contracts(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的立法4.3.5.1 第一条:第三者可去直接强制执行合约条款4.3.5.2 第二条:原订约方能去取消或改变合约权力的局限第五章 误术(misrepresentation)第六章 胁迫(duress)第七章 非法(illegality)第八章 错误(mistake)第九章 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condition,warranty,intermediate terms)第十章 合约的解释第十一章 弃权(waiver)与禁止翻供(estopel)第十二章 合约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e)第十三章 毁约(repudiatory breach)第十四章 损害赔偿第十五章 结论

章节摘录

  (Ⅳ)在另一争议,我的客户是发货人,在装货后船东说他对皮包公司的租船人没有信心,所以要求直接付他运费并给予保证会去直接付将来在卸港会产生的滞期费,否则他不肯签发提单。  照说,这是非法胁迫,船东有点乱来,发货人可去反威胁要扣船等等来迫船东让步。但发货人怕事外,也因信用证日期迫近去一口答应。也幸亏,租船人也追认去把运费“转让”(assign)给船东。但在卸港,船产生了极严重的滞期。这一来,发货人想赖了。能依赖去否定这个承诺的理由也只有是非法胁迫与没有约因。但非法胁迫会因发货人答应得太爽太快而并不容易成立,发货人也没有在提单已出了后,再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去作出任何否定这承诺的行为。所以,余下的抗辩仍会是没有约因。这提单是船东装了货后本来就要签发的,不存在船东可去履行或不履行的选择。  这案子我后来没有处理下去,好象是庭外和解了。可见承诺人太轻易去承诺,为息事宁人,毕竟是危险事,会带来无穷后患。  (V)在“JinJiang”1992年的一个伦敦仲裁,是船东向租船人追索8万美元的滞期费,租船人减少滞期费的反驳好几点都是我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例如,指罢工时间不算(但租约根本没有罢工条款),船舶水尺太深要减载的时间不算(但租约根本没有去局限船只能到卸港有多深水尺,而船在装至该水尺也没有任何错误疏忽的因素,等等)。  但船东很随意就承诺了以1.5万美元和解,只是请求租船人能早日汇给船东这笔钱。可恶是,答应后租船人连这笔小钱也不付,令船东被迫来任命我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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