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义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梅仲协  页数: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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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修订法律馆,开始翻译欧美各国法律并拟订中国之刑律、民商律、诉讼律、审判编制法等新型法律。

内容概要

本书原为中央大学讲义梅先生的经典教科书,。书中以德、瑞民法学说为主,系统研究 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对理论继受上的“日本化”倾向,作自觉的反省,取精用宏,卓然成一家之言。     本书资料丰富立法、学说与判例兼重。作者所引用的立法和法律不仅仅有中国的,还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商法;不仅有现当代的,还有中国古代的;不仅仅有理论分析,还有判例和解释例,尤其是德国民事判例的引用为其一大特色。    本书体例严明,不拘泥于法律编章节条项款之次序,苟利于学理上整合之要求,不妨调整或增列之。是初学者能够了解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理论。同时,作者注重通过举例来解释理论,通过精确合适的举例,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使具体的问题简单化,便于读者更加准确的理解抽象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之,《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在阅读的时候,应当有所取舍。

作者简介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东南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后到台湾,历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并主持该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干部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军法学校和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书籍目录

总序凡例校勘说明姚序谢序初版序新版序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二章 权利本论  第一篇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二篇 民法债编    第一部 债之通则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债之标的      第三章 债之效力      第四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章 债之移转      第六章 债之消灭    第二部 各种之债      第一章 买卖      第二章 互易      第三章 交互计算      第四章 赠与      第五章 租赁      第六章 借贷      第七章 雇佣      第八章 承揽      第九章 出版      第十章 委任      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章 居间      第十三章 行纪      第十四章 寄托      第十五章 仓库      第十六章 运送营业      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      第十八章 合伙      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      第二十章 有价证券      第二十一章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二章 和解      第二十三章 保证  第三篇 民法物权编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典权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七章 抵押权    第八章 质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条文索引梅仲协教授论著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民法之短处1.男女平等原则之不彻底,此其短处一。查男女平等,为国民党妇女运动案及训政时期约法第6条(现行宪法第7条同)所明定。但依民法第lOl8条,第1032条,第1088条及第1089条之规定以观,妻之行为能力,既不亚于夫,何以联合财产与共同财产,必须由夫管理?等是父母也,何以子女之监护及其财产之管理,必先父而后母?立法者虽以男女平等相号召,究其实际,依然重男而轻女也。2.认监护制度,为个人之私事,国家不加干涉,此其短处二。按儿童为民族将来命脉之所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事务者,亦为社会之损失。彼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骨干之法国民法,视监护制度,为人民之私事,一任个人之任意处置,固不足责,乃我国以民族主义为立国之本者,而亦以监护事宜,委诸个人或亲属会议之自由措施,殊所不解。学者间有以此点为现行民法之特色,而谓第一次及第二次民法草案之设有监督监护人之规定,及许检察官以公力干预为多事者,诚迂论也。考德国民法第1837条以下,瑞士民法第360条以下,于监督监护人之规定,均极周详,而苏俄亲属法,则径以监护事宜,概由国家负责,所以维国本而重社会,固应如是也。3.将宗祧继承制度,根本废除,而纯采个人主义之遗产继承制,此其短处三。按宗祧继承,乃我国数千年来之旧制,民族之繁衍,文化之发扬,端有赖乎斯制之深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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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在阅读的时候,应当有所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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