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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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
章节摘录
在物之毁损,被害人请求回复原状时,有二个密切有关之问题,应予注意,一为所谓技术性贬值及交易上贬值,另一为以新替旧,简要说明如下: 受他人不法毁损之物,虽经修理,但客观上仍有可以确定之瑕疵存在者,亦常有之,例如重新喷漆与原漆不能配合,学说上称之为技术上贬值,被害人就此不能回复原状之部分,得依第二一五条规定请求加害人以金钱赔偿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所谓交易上贬值,即物之毁损在技术上虽经修复,但在交易上,因对于是否仍存有瑕疵或减少之使用期限,存有疑虑,致价值降低,此在汽车遭遇重大事故,或建筑物毁损之情形,特为显著。德国通说认为在此情形被害人仍得依德国民法第二五一条(相当于第二一五条)规定,请求金钱赔偿o[3]在实务上值得提出重视的,一九六九年台上字第九八九号判决,略谓:“查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显有重大困难者,以金钱赔偿其损害。原审既斟酌前往现场履勘之情形,认仅房屋与围墙连接处尚未修护,命上诉人予以修复,是已达回复原状之目的,竞又再命赔偿贬值之损害,被上诉人岂非受有双重利益?虽第一九六条定有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应向被害人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之规定,但此系被害人不请求回复原状,而进行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时,始有其适用,被害人既已请求回复原状,能否径请求毁损其物所减少之价额,已非无审究余地,况其对于有何贬值之情形亦未说明其根据,遽命赔偿贬值损害,于法自有未洽。”此项判决似尚未承认交易上贬价或认识其问题之所在。 在物之损害赔偿常发生以新替旧之问题,例如毁损他人旧书,赔以新书,污损他人衣服,赔以新衣,或撞坏他人之围墙,重新修建之。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一方面在于填补被害人之损害,另一方面亦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在上开情形,加害人为损害赔偿时,原则上得向被害人请求交付被毁损之书,被污损之衣服,或新建围墙较长使用年限之利益,自结论以言,固无问题,有疑问者,系理论上应为如何之说明。学说上有将之纳入损益相抵之范围,按损益相抵者,亦称损益同销,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基于同一赔偿原因事实,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定赔偿范围,例如伤害他人之名犬,被害人住院医疗期间所节省之饲养费用,于赔偿时应扣除之(通说)。前述“以新替旧”之情形,显有不同。被害人之取得利益,并非基于损害事由,而是由于赔偿方法,与损益相抵不同,纯属赔偿计算之扣除问题。须考虑的是,此项利益系强迫加诸于被害人,故应斟酌个案情形减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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