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大明杨良宜 页数:783 字数: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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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一书是我的十几本书中最重要的一本(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禁令》一书就是该书的延续。换言之,也是我最重要或第二重要的书。我也在本书讲了最多的心里话与哀鸣,是其他书籍所没有的。这些也并非是本书共同作者杨大明先生的话,读者可从一些“老气横秋”的口气去推断到。 杨大明先生在过去出版的书籍一直大力协助:如《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信用证》、《国际货物买卖》等。但在这《禁令》一书,杨大明先生写了很重要的部份,许多方面我是外行,都要靠他写作,特别是象知识产权、机密,Anton Piller’禁令等方面。所以,他作为本书共同作者是完全受之无愧的,因为我自己是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写出这些内容。当然,有错漏之处(肯定有)也应是杨大明先生自己承担了。 本书讲“禁令”,也尽量在内容上接近我比较熟行的外贸航运。但要讲得透也非要去涉及与禁令(不论是中间或最后禁令,尤其是Anton Piller禁令)关系最密切的侵犯知识产权、机密等方面:这迫使笔者(包括杨大明先生)硬着头皮去“廖化作先锋”。但这绝非是“蜀中无大将”,笔者肯定会有更高层次,更准确与更权威的中文书籍在讨论这些专题。
内容概要
本书讲“禁令”,也尽量在内容上接近我比较熟行的外贸航运。但要讲得透也非要去涉及与禁令(不论是中间或最后禁令,尤其是Anton Piller禁令)关系最密切的侵犯知识产权、机密等方面。这迫使笔者(包括杨大明先生)硬着头皮去“廖化作先锋”。但这绝非是“蜀中无大将”,笔者肯定会有更高层次,更准确与更权威的中文书籍地在讨论这些专题。 本书主要讲“禁令”,大量详及了当今国际商海中嗜血、残酷与无情的“文明”斗争与杀戮手法。特别是,许多是这十几二十年的新手法,如Mareva禁令,Anton Piller禁令,Anti-suit禁令,等。而在Amti-suit禁令,也带出了国际上枪管辖的各种做法,令这方面的法律愈来愈复杂与重要。
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杨良宜教授作为一位在海商法领域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与法律实践权威,长期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内地法学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十几年来每年都自费赴内地各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巡回讲座,并年年向国内各大高校及师生捐赠大批英美国家原版法律资料和本人的学术著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紧密接触国际商事法律动态、培养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实务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杨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为广大大陆的航运界、法律界人士撰写中文版航运实务和航运法律的书籍,并经常回大陆为法学专业和航运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以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律师等举办讲座,深受欢迎。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序言 1 非善战者投身国际商业会自取灭亡 2 备战的重要 3 备战伐谋之一:管辖地点的知战之地 4 备战伐谋之二:诉前保全的夺其所爱 5 备战伐谋之三:知己知彼与保留证据 6 备战伐谋之四:中间禁令的深谋远虑 7 一面之词的without notice禁令 8 仲裁员与禁令第二章 履约指令与最后禁令 1 简介 2 履约指令(speciflc performance) 3 最后禁令(final prohibitory injunctions) 4 最后命令(final mandatory injunctions) 5 最后恐惧禁令(final quia timet injunctions)第三章 中间禁令 1 简介 2 定义 3 英国法院的做法规定与权力 4 暂词证据/宣誓书 5 中间禁令的考虑准则 6 原告延误/怠慢申请中间禁令与/或推进诉讼第四章 Mareva禁令 1 简介 2 历史与发展 3 被告的资产 4 申请Mareva禁令的先决条件 5 被告反索赔与Mareva禁令 6 申请Mareva禁令的做法 7 核战余生 8 美国的做法 9 瑞士的做法第五章 Anton Piller命令 1 简介 2 英国法律对进屋搜查的一贯态度 3 Anton Piller如何自圆其说 4 Anton Piller命令做成对被告损害 5 申请Anton Piller命令的先决条件 6 提供一个全面与坦率的陈述 7 Anton Piller命令与执行 8 被告的对策与撤销Anton Piller命令的时机 9 Anton Piller命令与其他知己知彼/保留证据做法的关系 10 美国相关法律 11 总结与前瞻第六章 Anti-suit禁令 1 简介 2 英国承认外国的管辖权(competent jurisdicition) 3 英国自己拥有的管辖权 4 面对择地行诉被告的各种对抗 5 总结第七章 结论 附录一 Mareva禁令标准格式 附录二 Angel Bell命令 附录三 申请Mareva禁令的宣誓书 附录四 Anton Piller命令标准格式 附录五 申请Anton Piller命令的宣誓书 附录六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freezing injunction"标准格式 附录七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全球”"frddzing in junction标准格式 附录八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search order”标准格式 附录九 草拟中的海牙公约关于民事判决案例索引
章节摘录
3.2.5.1.1.2 何谓“公开资料”(public domain)? 在以上四个指导思想,笔者要去再多谈一点关于第二个指导思。想,因为它有最多争议,也不好掌握。现实中,完全机密的商业资料/密极少。毕竟,一般的商业活动机密层次都不是美国的“最机密国防资料”或是“太空技术”(space technology)。一般的商业,会是“卖点”不多,只是靠一点点的额外资料生存。或多或少,这资料都不是什么秘密,有心人花点心思都可去在各种公开渠道找得到。例如,一份客户资料或是可靠货源找谁。换言之,它是“半”公开资料。这一来,就有得争这资料是否是一种“街知巷闻”的公开资料(public domain)。如果是,它是否仍值得法律去保护? “Public domain”的定义在Saltman Engineering v.Campbell En.gineering(1963)65 RPC 203先例,(Greene勋爵是说:”must not besomething which is public propertv and public:knowledge.” “Public domain”的资料不受机密法律的保护也在另一著名案例确认:Attorney General v.Guardian Newspapers(No.2)(1990)1 AC 109。该案例也被称为“Spycatcher”,案情是涉及一位英国前特务组织雇员(特工)在退休后在澳大利亚大爆内幕,著书立说讲他的经历。这样做当然是为了发财,有出版商高价收购这内幕,但显然也令英国政府难堪,不好下台。以上的先例,仍不能去协助怎样区分“public domain”(“街知巷闻”公开资料)与半公开/大半公开资料。 3.2.5.1.1.3 “跳板说法”(springk)ard doctrine) 能协助的,也是作为“public:domain”的例外情况,就是一种“跳板”(springboard doctI"ine)的说法。即是,资料即使是“街知巷闻”的公开资料,只要去客观看,这资料能对获得者起到跳板的作用,可借此而轻易的向前跨一步,该资料即受机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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