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伟 编 页数:419 字数:340000
内容概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提高和规范法规大专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大专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我们组织有了关政法院校和司法机关的教师、专家,重新编写了:《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教程》、《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民法教程》、《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行政和行政诉讼法教程》、《婚姻法教程》、《普通逻辑学教程》、《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经济合同法教程》、《科技法教程》、《司法鉴定》、《国际公法教程》、《国际私法教程》、《财税法教程》、《金融法教程》、《公司法教程》、《劳动法教程》、《企业法教程》、《司法会计教程》等主干课、基础课和经济法专业教材。这批教材将于1994年陆续出版,供政法院校法律大专生(含成人)使用,也可供电大、函授选用和参考。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著有《民事诉讼法学》,合著《民事诉讼法通论》,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等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审判组织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章节摘录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和解协议可以经过法定(转化)程序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比如,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诉);公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可依法制作公证债权文书等。应当注意,一些特殊的和解协议还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如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等。(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的方式或制度,如调解、仲裁等。1.调解。(1)调解的含义和特性。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调解人)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从而使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的活动。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管调解人是谁,均须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与和解、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的主要特性有:第一,调解人的居中性。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待纠纷主体双方,居中调解,这使得调解与和解明显区别开来。第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调解和调解结果如何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人只能进行说服、协调工作,不得强行解决纠纷。第三,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灵活性。尽管调解具有纠纷主体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调解人和当事人均须遵守基本自由与基本公平的原则、基本合法的原则。其基本内容与和解的基本原则相似。(2)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是就调解协议还是对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呢?
编辑推荐
《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第2版)》: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