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3-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乃根 页数: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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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
内容概要
本书运用要素限定法,在深入研究自古希腊城邦时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法哲学史上近80部名著(多为英文版本)的基础上,客观地评述了西方法哲学史的主要发展线索和各种理论形态的基本内容,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具有学术性与通俗性相结合的特点。本书可供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当代西方法哲学的专业人员参考,亦可供对法哲学感兴趣的一般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张乃根,1955年10月出生于上海;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1989年以来先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密歇根大学、乔治城大学、德国马克斯一普郎克国际公法研究所、汉堡大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等任访问学者、富布莱特研究学者或客座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哲学领域的学术作品主要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1993年)、《经济学分析法学》(1995年)、《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2003年)、Economic Analysisof Lawin China(2007年英文版合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98年译著)、《克隆人:法律与社会》(2002年第一卷、2004年第二卷、2006年第三卷合著)、Clonage Humain:Droitset Societes(2002年第一卷、2004年第二卷、2005年第三卷法文版合著)。
书籍目录
总序第四版序第三版(增补版)序第二版序第一版序导论第一篇 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 第一章 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 第三章 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哲学 第四章 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第五章 阿奎那的神学主义法哲学 第六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七章 哲理法学派 第一篇小结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形而上学阶段第二篇 从边沁到凯尔森的西方法哲学 第八章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派 第九章 历史法学派 第十一章 古典法社会学派 第十二章 美国的法哲学(一):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 第十三章 美国的法哲学(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十四章 美国的法哲学(三):现实主义哲学 第十五章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二篇小结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非形而上学阶段第三篇 从哈特到波斯纳的西方法哲学 第十六章 新实证主义分析法学 第十七章 新自然法哲学 第十八章 新自由主义的权利法哲学 第十九章 法社会学 第二十章 批判法学(非政治学) 第二十一章 法经济学 第三篇小结 西方法哲学史上继往开来的新阶段参考书目举要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第四节 《共和国》:正义观与人治观什么行为是“正当的”(Just)?任何社会规范的形成都包含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行为正当与否,是人们对一定行为的主观判断。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有关“正当的观念”。“正义”(Justice)就是这种观念。《共和国》以讨论“什么是正义”为理论起点,并且首先涉及的是人的行为。这表明柏拉图的正义观属于社会哲学的范畴。社会规范意义上的法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法哲学从属于社会哲学。《共和国》第一章的讨论完全是辩证式的。一个名叫西法鲁斯(Cephalus)的长者最先设问:正义是不是讲真话和偿回债务?苏格拉底则认为:“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但是,什么是善(Good)?一个人也许会热爱他所认为是善良的朋友,憎恨那些被视为邪恶的敌人。善良的朋友应该是行为正当的人。因此,善即正当。在这个意义上,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我们应该对正当的东西行善,并憎恨不正当的”。这样,区分朋友与敌人的唯一标准是善与恶。显然,正义就成为一种人的美德——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明辨是非的品质。另一位对话者特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不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提出:“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苏格拉底请特氏详细加以解释。特氏说:每个国家的统治力量就是政府。政府的形式(政体)有民主、专制或贵族制之分。不同的政体根据统治力量的利益观,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正义。违法就是不正当的行为,要受到统治者的惩罚。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但正义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统治者的利益就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政府须有权力为后盾。因此,“任何地方只有一条正义原则,就是强者的利益”。这段论述是如此清晰和富有逻辑,以至我们惊奇地发现,现代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在柏拉图时代就有了完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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