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

出版时间:1995-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页数:339  字数: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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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这一编是全书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有的部分特别难懂。因此,作者建议,对从事法实务工作的读者而言,不妨先重点阅读第三编各章,以求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然后,回过头来阅读第一编各章,以扩充自己关于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最后,如有兴趣和可能,则阅读第二编各章,以充实自己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够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的滥用。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诸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最好是依照本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作者简介

梁慧星,男,1944年1月生,四川省青神县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术:《合同法》(合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第一章 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发生期    第三节 发展期    第四节 古典期    第五节 衰退期    第六节 优士丁尼时期  第二章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注释法学派    第三节 注解法学派  第三章 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 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第四章 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 罗马法的继受    第二节 近世自然法论的发展    第三节 自然法的法典编纂    第四节 近代民法学的形式    第五节 潘德克吞法学  第五章 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    第一节 19世纪概念法学的形成    第二节 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运动    第三节 目的法学    第四节 自由法学    第五节 科学学派    第六节 利益法学    第七节 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第二编 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第六章 一般方法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定义    第三节 区别    第四节 划分    第五节 论证  第七章 一般解释学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施拉依马赫的解释学    第三节 狄尔泰的解释学    第四节 哲学解释学    第五节 当代方法论解释学    第六节 一般解释学与法解释学  第八章 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科学与技术    第三节 关于民法解释学科学性的诸说    第四节 结语  第九章 民法解释的客观悸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解释是否包含价值判断    第三节 价值判断的混入是否导致主观性    第四节 如何对待法解释的主观性    第五节 结语  第十章 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适用与法解释    第三节 法解释的创造性    第四节 法解释的特性    第五节 法解释的目标    第六节 结语第三编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文义解释方法    第三节 体系解释方法    第四节 法意解释方法    第五节 扩张解释方法    第六节 限缩解释方法    第七节 当然解释方法    第八节 目的解释方法    第九节 合宪性解释方法    第十节 比较法解释方法    第十一节 社会学解释方法    第十二节 是否有某种规则  第十二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漏洞    第三节 法律漏洞的分类    第四节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第五节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六节 依法理补充的诸方法    第七节 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  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价值补充的性质    第三节 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十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第三节 依诚实信用原则为漏洞补充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界限  第十五章 利益衡量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利益衡量论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界限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当然,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换言之,尚水与前国家的良的旧权利或既得权切断关系。但在法兰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进行了一般的农民解放,破坏了既得权体系。特别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国宫廷法院因帝国的瓦解而消灭后,此前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一切场合均给予法律保护的裁判所的权限逐渐缩小,最终只对“市民相互间私的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护。例如,在普鲁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审查权,就是这一发展的结果。于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则市民社会从政治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二、历史法学  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及法律学的现代使命》一文,反对蒂鲍特(Anton Friedfich Justus Thibaut 1772—1840)关于依自然法理念编纂全德统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与爱因希霍恩(Karl Ffiedrich Eichhom l781—  1854)共同创办《历史法学杂志》,成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立者。与自然法论者的主张相反,萨维尼认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创制的东西,恰似语言和习俗,是依民族的确信而发展、成长起来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基础上由作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将阻碍有机的法发展,除必要或不得已,应极力避免。当然,萨维尼也认为,于有机的法发展达到顶点之时,可以编纂法典,但现时对法的素材的体系的、历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适合法典编纂的理论准备不足,因此,不能说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  萨维尼认为只有依有机的发达的法律学所形成的法,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适当的形式实现法统一。这种情形,萨维尼并不是没有认识到罗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爱因希霍恩共同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但萨维尼实际上同胡古一样,只研究古代罗马法。在此之前,18世纪的历史主义,反对将罗马法的东西与德意志的东西混合的实定秩序固定化,要求在强调德意志的国制独立性的基础上,解明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帝国的瓦解及个别国家进行的改革,造成身份制旧秩序的崩溃,从而,古代罗马法中作为市民社 会的法(私法)的范型的积极意义得以发现。如果说历史主义尽管  强调历史的连续性,但与主张法的不变性的自然法论不同,乃注目于法的相对性、可变性的正当化,则萨维尼通过罗马法的体系构筑以变革实定秩序的目标,与其历史主义的立场并不矛盾。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中 青 年 法 学 文 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

编辑推荐

  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诸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最好是依照《民法解释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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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梁慧星老师的书很适合民法研究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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