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4 出版社: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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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拙著“民法概要”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 “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本书内容着重于阐释民法的价值理念,分析讨论权利体系、法律行为、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及侵权行为)、物权、亲属、继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关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宏观地了解攸关个人权益及社会经济发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论架构与实际运作。 民法为“众法之母”,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及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思考方法。此亦为本书重点的所在,希有助于能较深刻把握法律的解释适用及论证说理,此乃学习法律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此意义上本书亦具法学入门的功用。 本书设计一百五十七个例题,阐释民法上的立法政策、规范模式及解释适用的核心问题。此等例题具有多种功能,可启发思考,可促使更敏锐的分析争点、探索解决途径,可培养法律想像力,亦可供复习检讨学习成果之用。请耐心、细心阅读,若能写成书面,相互讨论,更有助益。 关于民法的学习,初学者最感困惑的是须否记忆条文。法律体现于条文,条文系由概念构成,组成体系,以一定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规范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条文需要“理解”,始能妥适解释适用,但某种程度的“记忆”亦属必要,其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法条,阅读法条,亦须对照教科书,并注意及于实例的演习,期能互相启发。现行民法文字典雅、精确,蕴涵各种类型法律条文的构造模式,若能细心揣摩体会,必能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学习法律,本属不易,概要之书,犹多困难。内容过于简要,语焉不详,不免于条文的排列组合。详为阐释,势必增加编幅,不符概要之旨。此类书籍,至少须读三次,始能得其要义。第一次为粗读,窥其大要,不宜一开始即逐字逐句阅读,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读,作较深入彻底的理解。最后则致力于融会贯通,综合整理其原理原则,构成理论体系。 本书的撰述纯属意外,承蒙学林出版社林金水先生、庄品秀女士的鼓励和催促,谨致谢意。马纬中君协助搜集资料,并致谢忱。林清贤先生细心校阅全书,提供改正意见,助益良多,实深感荷。 编写本书,耗时四个月,可谓夙夜匪懈,疏误难免,敬请指正。感谢 神的恩典、家人的爱心和体谅、读者的支持,使我仍能在喜乐中持续不断地从事一些卑微的工作。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第二章 民法与私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 第四章 台湾社会变迁、民法基本原则及私法秩序的发展第二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绪说 第二章 人:权利主体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四章 权利变动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的行使第三编 债(一):债之通则 第一章 债编的体系构成及债之关系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三章 债之标的 第四章 债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与债权人 第六章 债之移转 第七章 债之消灭 第一节 债之消灭的意义、原因及效力第四编 债(二):各种之债 第一章 总说 第二章 让与财产权的契约 第三章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的契约 第四章 劳务及工作给付契约 第五章 具共同团体性的契约 第六章 债权的有价证券化 第七章 承担风险的契约第五编 物权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第六编 亲属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亲属关系 第三章 婚约 第四章 结婚 第五章 父母子女 第六章 监护 第七章 扶养 第八章 家、亲属会议第七编 继承 第一章 继承法的“宪法”基础及结构原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第三章 遗产的继承 第四章 遗嘱 第五章 继承法的体系构成及实例解说
章节摘录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及自然债务 一、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请求力)。债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时,法律并不主动采取行动,而是让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实现其权利。债权人一旦决定行使其权利时,法律则提供其权威、力量及制度,使债权人得诉请履行(执行力),必要时并得强制执行:于特殊情形更容许债权人自力实现其债权,例如采取自助行为(第一五一条)。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此项给付,债权乃成为保持此项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 二、不完全债权与自然债务 (一)不完全债权 债权通常均具有前述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实现力、及保持力。债权欠缺某种效力的,亦属有之,学说上称为不完全债权。例如婚约不能强迫履行(第九七五条),债权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时,债务人得拒绝履行(第一四四条)。其有请求力,但欠缺执行力的,例如关于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不得强制执行。 (二)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的概念源自罗马法,有时用于不能依诉请求的给付义务(如罹于消灭时效的债务)。有时指基于道德上义务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指因不法原因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更不加区别,兼指诸此情形而言。用语分歧,使用之际,须明确指出系指何种情形而言,并避免由此导出不合理的推论。须注意的是,赌博系违反法令(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赌债非债,不得请求给付,其已为给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第一八O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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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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