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务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  作者:辛文琦 编  页数:263  

前言

  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所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必要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因而为这一目标服务的教材也必须有自己的体系和特色。  目前国内《国际商法》教材版本很多。传统的教材基本上保持突出理论为主的特色。理论比较教条化,客观上造成理解上有困难,与解决实际问题有差距。本教材力求贴紧国家教育部十六号文件精神,突出教材的实用价值。在内容安排和选择方面,做到以业务中的实际问题为引导,从问题人手解释理论,以便读者能够带着问题去寻找法律依据。力求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使读者不会产生晦涩难懂的感觉。因为本教材的读者是高职高专学生,这必然要求这本教材要突出实用性,而非单纯的理论研究。鉴于此,作者尽力让教材具备以下特色。  (1)以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为主线,构建本书知识体系。除第一单元外,其他单元均以国际买卖行为为主体,从合同主体、合同商定,到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当中涉及的各个环节,都以这些内容作为知识串联的主线。  (2)重在培养实践能力。本书以案例作导人,引出问题与思考,以案例作为理论的应用与印证,并在案例分析中帮助读者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注重举一反三,不拘泥于理论本身,利于读者活学活用。  本书共设10个单元。主要包括国际商法概论、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商事组织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国际投资法、工业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每单元由学习目标、导人案例、主要内容、本单元小结等内容组成。其中穿插小知识、补充案例、小思考等内容。另外本书还将专门编写配套训练教材,帮助读者增加学习兴趣,巩固所学知识。  本书由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辛文琦副教授任主编,赵明任副主编。各单元编写分工如下:辛文琦编写第一单元、第三单元,赵明编写第四单元、第八单元,张慧颖编写第九单元、第十单元,肖扬编写第二单元、第五单元,徐婷编写第六单元、第七单元。全书最后由辛文琦统稿、定稿。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实务》主要从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人手选取内容并安排适宜的编写体例。书中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工业产权法及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等内容,以及在商事活动中商事合同的签订及其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和解决违约的方法。通过此教材为读者提供法律基本知识,帮助读者提高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书籍目录

1 国际商法概述1.1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1.2 国际商法的渊源1.3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2 商事组织法2.1 商事组织概述2.2 合伙企业法2.3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4 有限责任公司2.5 股份有限公司2.6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3 国际商事合同法3.1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3.2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3.3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转让3.4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与消灭3.5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措施4 国际货物买卖法4.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4.2 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4.3 对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5 代理法5.1 代理法概论5.2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5.3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5.4 代理法律关系5.5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6 票据法6.1 票据法概述6.2 票据行为6.3 票据权利6.4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6.5 票据的涂销6.6 票据的抗辩7 产品责任法7.1 产品责任法概述7.2 产品责任7.3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7.4 产品责任的国际统一立法8 工业产权法8.1 工业产权法概述8.2 专利法8.3 商标法9 国际投资法9.1 国际投资法概述9.2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9.3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9.4 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10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10.1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10.2 国际商事仲裁10.3 国际商事诉讼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 国际商法概述  1.1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1.1.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律,它是各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民商法和私法.它主要的不是规范国家或政府的经济、政治、外交等行为,而是规范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事行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的不是国家或国家机关,而是从事商事活动的平等的商事主体;作为国际法,其法律效力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主权国家的国民,而是要越出国界,及于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各国国民。  国际商法又属于民商法和私法范畴。民法的原则和规范既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非商事关系,也可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关系。例如,合同自由原则既适用于非商事活动的婚姻自主、捐赠自愿,也适用于商事活动中的买卖自由、借贷自愿。因此在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商事活动的商法是包含在民法之中的,即民商法合一。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在民法之外专门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商法立法。但是,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不管是民商法合一还是分立,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所保护的主要是平等商事主体或其他民事主体具有私人性质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民商法,包括国际商法,是归于私法范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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