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出版时间:2008-01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小枫 选编  页数:398  译者:刘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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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也是20世纪颇有争议、极富激发性的政治思想家。刘小枫教授在选编《施米特与政治的现代性》之后,重新增订《施米特与政治法学》文集,以集中体现施米特法学的历史和神学品格。    本文集围绕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思想线索,精选了从各种视角对其政治法学思想进行解读的论文,突显出施米特政治法学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尤其是对深入理解施米特思想、把握其文本的思想脉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书籍目录

刘小枫增订本说明刘锋导言:政治与神学的平行性施米特  价值的僭政(朱雁冰译)云格尔  无价值的真理(张宪译)巴尔  施米特的“政治的神学”(张宪译)布鲁门贝格  施米特的《政治的神学》及其续篇(吴增定译)许伯纳  现代性历史纹理中的经与纬(李秋零译)尼西黛斯  启示录的宪法学说(朱雁冰译)彼特森  古代基督教世界对奥古斯都皇帝的评议(刘锋译)法贝尔  罗马人施米特(谷裕译)曼斯菲尔德  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刘锋译)凯尔森  上帝与国家(林国荣译 田立年校)科斯洛夫斯基  政治的一神论抑或三一论学说?(李秋零译)克勒格/朱勒  多数共识即公民宗教?(李秋零译)

章节摘录

  施米特  价值的僭政(朱雁冰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院在解释波恩基本法时,未经审慎思考便诉诸价值逻辑。这当然并不是说,价值逻辑在我们这里取得了法理和法律的力量,它经由有约束力的专业技艺(verbindlicheStandeskunst),即德意志最高法院的法学,变成了德国法官制订的法律(judgemadelaw)。在这一方面,联邦共和国的立法者至少还持审慎态度。相反,肩负司法责任的法官们却需要为自己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客观根据,就此而言,今天有众多价值哲学供他们选择。问题是,这许多东西是否能够提供人们所希望的、普遍令人信服的客观根据。联邦共和国的某些法官也许觉得,自己是某些价值的先驱。然而,要让他们作为带有价值哲学标识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力量、权力、目标和利益的先驱执行法律,他们似乎还有疑虑。这些法官无论如何都不能将探求自己的价值逻辑的问题贬低为一场口水战。就实际观察的角度而言,这些法学家很快会感到,激烈交锋中最尖锐的对立在关键时刻变成了一场口水战。就理论反思的角度而言,这些法学家懂得法定效力(Rechtskraft)、法定财产(Rechtsgut)和法定价值(Rechtswert)之间的区别,不会将它们看成毫无意义的细微差别。这些法学家受过法学史教育,懂得财产首先是指东西本身(resmeaest[这是我的东西]),继之成为一种具体的“占有东西的权利”,而现在却消解为单纯的价值。  即便立法者拟定的法令一般都应为自由价值逻辑的活动空间划定可以测度的界线,立法者也可能在其官方语言中陷入众多价值哲学中的一种价值哲学的词汇中。例如“重订民法的人身和名誉保护法”草案的解释,开场第一句话就是:“在自由的民主制度之下,人的尊严是最高价值。它是不可侵犯的”。“它”——即价值,仍然是不确定的。  这样一种陈述方式也许表现出某种非常简单和现实的东西:一个多样的、即超多元主义的、由大量异质集团整合而成的社会,必须将与它相当的公众变成展示价值逻辑的演练场。于是,集团利益便以价值的形成出现:基本法律范畴变成了与之相当的某种价值体系的定位值(Steltenwerten)。价值的变化、即“价值化”(Ver-Wertung),使不可计算的变得可以计算了。如基督教各教会、各社会主义工会以及农场主、医生、遇难者、受难者、被驱逐者协会、多子女家庭等等完全不相干的财产、目的、理想和利益由此变得可以比较和达成谅解,以致可以计算出社会产品分配的比率。只要人们始终意识到价值概念独有的特殊性,并在其所从属的地方——即经济领域——寻求其具体内涵,这种作法便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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