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司法评论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主编  

内容概要

《东南司法评论(2011年卷)》内容主要包括:能动司法服务发展、法治论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与完善研讨会”综述、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香港司法改革中的调解立法问题、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综述、探寻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规律的珍贵范本——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实证调研、关于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精细化审判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关于诉讼调解的调研报告等等。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从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在新疆军区某部服役多年,1978年4月退役。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2),厦门大学法学硕士(1990),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3)。曾在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书籍目录

能动司法服务发展
法治论坛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与完善研讨会”综述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香港司法改革中的调解立法问题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综述
 探寻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规律的珍贵范本——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实证调研
 关于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精细化审判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诉讼调解的调研报告
 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调研报告
 鹤壁法院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情况报告
 厦门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的探索与思考
理论纵横
 民事裁判合理性及其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中胎儿的当事人能力问题探析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回顾与前瞻
 论本土化司法模式之建构——以“嵌入性”理论为视角
 疑难案件中法律确定性之建构
 特殊目的公司:我国境内居民境外融资工具
 主观认知与客观判断协同之路径——评张榕教授所著《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司法改革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
 关于优化检察权配置的若干思考
 论司法对民意的吸纳与规制
 专家陪审制度的职权配置与程序设计
 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兼析三对核心关系的处理
 关于我国司法ADR构建与完善的思考
 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审判实务
 诚实信用原则视角下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考察
 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解读
 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新模式探析
 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权责分配——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回归
 重构交强险赔偿模式的思考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交易习惯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挂靠经营纠纷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理解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制度略探——以厦门市“包干征收”补偿制度为视角
 工伤认定中第三人过错因素考量——兼论工伤认定之实质要件
公证制度
 2007年以来的公证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公证介入电子商务探究及战略构想
 龙岗公证:特区法律服务的新亮点
 司法改革视野中的公证制度——读《公证制度新论》
域外司法
 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
 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年综述
 论美国法上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案标准
 常设仲裁法院功能之扩张
 英美两国非法供述排除制度之比较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由于受到追求实体正义价值观和行政传统的影响,法院更多地呈现出行政化的特征。这一点从法官的公务员身份上,似乎得到了充分解读。我国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从总体而言是一种科层制的管理模式,强调上下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服从和管理,重视组织和领导的决策作用。①这种科层制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交叉作用的结果,最终导致了行政化的审判制度。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交叉、混合,有时甚至与司法权的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权的行使。②苏力教授在描述基层法院内部运作制度时,指出最终裁判结果在很多时候是司法行政化和民主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法院内部森严的层级带来了行政强势以及考核、任免、干部使用机制等的影响,下级法官更倾向于服从和寻求上级领导的支持,同时为了免于承担沉重的责任,他们希望通过上行的制度安排来消减自身的责任。司法民主化在法院内部不同层级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较为民主的审判组织,层层的汇报也使得案件更加公开。在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行政化的博弈过程中,法院院长、审判庭庭长的自身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一个强势的院长或庭长完全可能通过民主的形式实现自身的意图,甚至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直接拍板定案。司法行政化使得行政权控制了审判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管理的虚无。按照制度设计,院长、庭长应该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直接干预办案,并控制所有案件的结果,实质上是在行使审判权,从而导致了审判权实体管理的虚无化。一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法院开始实行大立案工作机制,并开始进行流程管理。由于法院立案庭本身是一个业务部门,没有明确其管理的职权和责任,流程管理流于形式,仅仅限于临界督办,可即便是这一作用也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一方面,由于流程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惩戒规定和考评功能,其效果的发挥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在审判行政化的现实语境下,承办法官与院长、庭长可能合谋上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而从程序上看并无违法现象。由于立案庭只是流水作业中的一环,仅仅对审限管理环节具有实际的职权,流程中的节点控制大部分属于业务部门自行管理,因而流程管理趋于形式化,管理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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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司法评论(2011年卷)》是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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