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娣 编 页数:239
内容概要
王娣主编的这本《强制执行法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系列教材之一,是高等法学本科教材。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研究了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总论阐述了强制执行中的基础制度如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制度,第三部分按照不同的执行对象阐明了执行措施。
本书既可以作为本科教材,也能满足研究生教学需要,也可供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部门人士使用。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
编写说明
第一篇绪论
第一章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法
第一节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强制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强制执行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第四节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与构成
第五节强制执行法
第二章强制执行的目的与价值
第一节强制执行的目的
第二节强制执行的价值
第二篇总论
第三章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章强制执行机关
第一节强制执行机关概述
第二节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第三节强制执行管辖
第五章强制执行当事人
第一节强制执行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节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第六章强制执行标的
第一节强制执行标的概述
第二节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第三节不得执行的财产种类
第七章强制执行根据
第一节强制执行根据概述
第二节执行根据的种类
第三节执行根据的效力
第八章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申请执行
第二节移送执行
第三节执行准备
第九章执行阻却
第一节暂缓执行
第二节执行和解
第三节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
第十章强制执行竞合
第一节执行竞合概述
第二节执行竞合的类型
第三节执行竞合的解决
第十一章强制执行救济
第一节执行救济概述
第二节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第三节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第四节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
第三篇分论
第十二章对于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金钱债权的执行概述
第二节查封和扣押
第三节拍卖和变卖
第十三章对于不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对于不动产的执行概述
第二节查封
第三节拍卖
第四节强制管理
第十四章对于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船舶的查封和扣押
第三节船舶的拍卖与变卖
第四节对于航空器的执行
第十五章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关于债务人对第三人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其他各种财产权的执行
第十六章参与分配
第一节参与分配概述
第二节参与分配的条件
第三节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概述
第二节交付动产的执行
第三节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三节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节意思表示请求权的执行
章节摘录
(一)债务人现有的财产 凡在开始执行时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不得对其执行或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以外,均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债权人均可请求对其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债务人现有的房屋、汽车、产品以及现金等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土地使用权、存款、股票、股权等权利和有价证券。 对此,《执行规定》第50条至第56条作了细化规定:(1)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2)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3)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4)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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