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勋 页数:214
前言
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冲基金便广为人知,并几乎成了金融动荡的代名词。近年来,对冲基金的发展势头强劲,并不断地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展。当前,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已经结束,资本账户的开放正在逐步推进,境外的一些大型对冲基金正跃跃欲试。尤其是,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挂牌,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冲基金更是加快了在中国布局的步伐,与此同时,我国境内也存在着创设对冲基金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再一次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以防止类似的危机再演;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与开放的现实也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在立法和监管上尽快做好与对冲基金交锋的准备,以趋利避害。该书直面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就对冲基金及其监管的法律问题进专题研究,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该书是以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修改补充而成。它作为一本专门研究对冲基金及其监管的法学著作,具有如下优点和特色:第一,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该书以法学理论为指导,以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对冲基金的概念及其监管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对冲基金的监管制度以及国际监管合作状况,为科学构建我国关于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探索了思路。第二,借鉴吸收与理论创新相结合,从法学的角度系统研究对冲基金及其监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对冲基金及其监管是一个经济与管理学命题,在国外已经有一些专门研究。该书注意这些理论成果的吸收与借鉴,但同时又具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即以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为中心展开分析,围绕对冲基金的法律关系、法律形式、法律性质、法律运作等问题,运用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内容概要
20世纪90年代爆发了一系列金融危机,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研究对冲基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对冲基金的监管日益成为国际金融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前沿课题。本书以法学理论为指导,以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力图在分析对冲基金的概念及其监管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考察以及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状况的阐述,为构建我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从宏观思路到具体规则上探索可资借鉴之处。除引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分六章展开论述。
书籍目录
序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对冲基金概述 第一节 对冲基金的定义与特征 一、对冲基金的定义 二、对冲基金的特征 第二节 对冲基金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 一、设立方式不同 二、內在结构不同 三、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四、运作方式不同 第三节 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分类 一、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 二、对冲基金的分类 第四节 对冲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对冲基金的起源 二、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 三、对冲基金的发展前景第二章 对冲基金的法理学基础 第一节 对冲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对冲基金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点 二、对冲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內容 第二节 对冲基金的法律形式 一、契约型对冲基金 二、公司型对冲基金 三、有限合伙型对冲基金 四、三种法律形式的比较 第三节 对冲基金的法律本质 一、对冲基金的法律本质是信托 二、对冲基金对信托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 对冲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对冲基金与代理 二、对冲基金与行纪 第五节 对冲基金的法律运作 一、对冲基金的运作程序 二、对冲基金的运作模式第三章 对冲基金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对冲基金监管的概念与特点 一、对冲基金监管的概念 二、对冲基金监管的特点 第二节 对冲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对冲基金监管的经济学基础 二、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学基础 第三节 有关对冲基金监管争论的评析 一、反对监管论 二、全面监管论 三、两种监管论之评析第四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 第一节 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 一、美国对冲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二、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机构体系 三、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四、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之评析 第二节 英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 一、英国对冲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二、英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机构体系 三、英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四、英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之评析 第三节 德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 一、德国对冲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二、德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机构体系 三、德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四、德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之评析 第四节 香港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 一、香港对冲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二、香港对冲基金监管的机构体系 三、香港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 四、香港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之评析 小结第五章 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与国际监管合作 第一节 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 一、对冲基金跨国活动的含义与形式 二、对冲基金跨国活动的原因 三、对冲基金跨国活动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 一、对冲基金国际监管合作的方式与内容 二、国际组织与对冲基金国际监管 三、推动对冲基金国际监管合作的构想第六章 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立法思考 第一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冲基金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一、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可能性 二、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必然性 第三节 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宏观思路 二、确立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契约型对冲基金,也称信托型对冲基金,是指对冲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通过发行有受益性质的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基金财产虽然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但基金本身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是以基金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松散的、虚拟的组织体。基金持有人通过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订立基金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对基金财产的运作。 从法律原理上看,契约型对冲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架由两部分组成,即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股份成为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二,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增值为目的,负责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同时,由于基金持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置信托,所以又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三,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自己的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总体而言,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但受益人对基金运作管理参与较少,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控制不严,只是以法律课予的“信义义务”来约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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