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野中的司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斯 编  页数:314  

前言

2009年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成立的第一年。作为一个有志于为中国的司法建设作出贡献的基层法院,在建院伊始,我们就确定将“培养专家型法官,打造学习型法院”作为新法院的建设方针,并立志成为中国基层法院的排头兵。因此,尽管我院去年收案多达44200件,但我们的法官仍然审结了42000件,人均结案高达355件,更为难得的是我们还写出了326篇近25万字的调研报告,其中的艰辛与付出可想而知。本书取名为《法官视野中的司法》,是因为书中所有文章均是以东莞法院为背景进行创作的。我们的调研报告不求理论上多么高深或标新立异,也不求实践上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紧紧围绕东莞背景下的法院问题来思考和写作。其中有关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遭遇到的司法难题的,比如民四庭课题组撰写的《金融危机下东莞“三来一补”企业倒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研究室课题组撰写的《东莞企业欠薪逃匿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有关注金融危机下具体审判应对策略的,比如南城法庭课题组撰写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调解难点与对策分析》和石碣法庭课题组撰写的《金融危机中法院司法行为与企业司法需求的衔接——以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有关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民生社会热点的,比如麻涌法庭课题组撰写的《东莞地区“80后”离婚问题初探——以麻涌法庭“80后”离婚案件为样本》和南城法庭课题组撰写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现状及对策》;有关注当前法院审判热点难点问题的,比如民一庭课题组撰写的《现时社会环境下劳动争议案件新问题的分析》和南城法庭课题组撰写的《对当前调查取证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等等。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东莞第一法院组织法官以东莞为背景进行调研的报告及在全国性法院系统征文中获奖的优秀学术论文文集。调研报告围绕东莞背景下遇到的新的法律问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这些办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也将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作者简介

陈斯,男,广东兴宁人,1967年10月生。1989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分配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5年起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获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调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工作。现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级法官,东莞市法官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自1990年开始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至今已经发表各类文章100余篇,其中学术论文20余篇,参与编写《新合同法要义》、《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等著作。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丛书总序序中国基层司法的现状与展望——以东莞法院为蓝本的制度设计第一篇  民事  现时社会环境下劳动争议案件新问题的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东莞地区“80后”离婚问题初探——以麻涌法庭“80后”离婚案件为样本  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现状及对策  我院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的成因及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究——以麻涌法庭司法实践为基础  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成因与对策——以石龙法庭司法实践为基础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困境及出路——以石排法庭司法实践为基础第二篇  商事  公司清算案件司法实务研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试论有限公司中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金融危机下东莞“三来一补”企业倒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金融危机中法院司法行为与企业司法需求的衔接——以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为基础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调解难点与对策分析  双转型与我院审判工作的新方向第三篇  刑事  赃款赃物处理的实务问题研究——以东莞法院判决为样本  刑事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现状、成因、对策——以东莞市人民法院已决刑事案件为样本第四篇  行政  东莞行政机关近三年涉诉情况调查第五篇  执行  法院执行难的现状、成因与对策——以我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视角第六篇  立案  我院立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从来访者心理谈信访工作思路——立足于我院案例的实证分析第七篇  程序  对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影响民商事调解成败因素调查第八篇  综合  社区法官机制的构建与思考——东城法庭社区法官机制试点调研报告  我院开展人员分类管理的主要问题  及对策建议  法院预防职务犯罪相关问题浅析  我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东莞企业欠薪逃匿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章节摘录

插图:(四)追索加班费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该规定导致了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在处理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件后,劳动者要求追索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的纠纷时,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加班费如何计算的分歧。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问题,东莞市两级法院已经统一了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案,本文在此不作具体阐述。东莞市两级法院统一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案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工作量大大减少,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加班费的处理与东莞市两级法院存在差异,导致大量案件经过仲裁后又进人法院,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还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在处理加班费的问题上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实体权利的保护期间不同。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加班费实体权利的保护期间为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回溯2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从现实情况考虑,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入职以来的出勤记录、工资签收记录的证据,未免过于严苛。因此,东莞市两级法院认为宜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予以限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东莞市两级法院据此将劳动者诉请的加班费限制在2年内。这种做法亦符合《广东省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对此,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的做法是,简单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54条的规定,认为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申诉的时效应从《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5月1日起为1年,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加班费均不予支持。由于仲裁部门与法院的处理不一致,劳动者知悉后,普遍认为法院对其利益的保护大于仲裁部门,在诉讼成本低廉的情况下,大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诉至法院,由此加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综合分析法院与仲裁部门的做法,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更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体现公平合理。希望仲裁部门能采纳法院的做法,统一裁审的标准。(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及第82条的规定,法律不再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则需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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