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维权法律小帮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於贤淑 编  页数:183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  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由专业学者和法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丛书语言通俗易懂,所选案例皆来源于农村真实生活,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小孩是消费者吗? 2.单位是消费者吗?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能否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4.为了做生意而购买商品的行为能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受赠人的权利受到赠与的商品侵害时怎么办? 6.恶意消费能不能获得双倍的赔偿? 7.学校是经营者吗? 8.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奖品要承担责任吗? 9.员工假借单位之名私自销售商品,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10.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二、消费者的权利 11.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谁来赔偿? 12.招待所的设施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住宿时受伤,招待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住宿时遗失物品,旅馆是否应承担责任? 14.劣质电热毯致人死亡时,应由谁承担责任? 15.乘客乘坐公共汽车遭抢,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16.医院未告知真实信息,致使农妇产下独腿女婴,医院应承担责任吗? 17.商品与包装不符,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8.经营者没有积极主动地履行告知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9.经营者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20.经营者的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 21.衣服试穿了一定要买吗? 22.买东西时缺斤少两,商贩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23.特价商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24.司机漫天要价、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25.客户在银行存钱时被抢,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6.过期蛋糕导致严重腹泻,消费者能否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27.在餐馆吃饭时受伤,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28.“奔驰联盟”对农村消费者的启示:农民消费者可以团结维权 29.经营者没有告知农民农药的施药方式导致苗伤,经营者侵犯了农民的什么权利? 30.农民消费时该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1.超市强行搜身,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32.衣衫不整的消费者被拒绝进入餐厅消费,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受尊重权?  33.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34.消费者的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三、经营者的义务 35.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经营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6.实行“三包”的商品不合格,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37.高压锅爆炸致人受伤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38.乘车受伤,可否要求汽车公司赔偿? 39.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经营者是否违反了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40.商品的价格发生了变动,但是商品的价格标签没变更,这时应如何确定商品的价格? 41.附赠的商品也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42.经营者夸大宣传,违反了什么法定义务? 43.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能拒绝出具吗? 44.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出具不真实的发票,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45.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服务单据有什么用? 46.经营者能免除特价商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吗? 47.赠品是否适用“三包”规定? 48.包修和保修有什么区别? 49.经营者的霸王条款有没有效力? 50.快运公司将消费者的包裹丢失,按照行规赔偿是否公平? 51.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四、消费纠纷的解决 52.对于消费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是什么? 5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消费者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4.寄存的财物丢失,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55.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起什么作用? 56.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推荐商品吗? 57.经营者不履行与消费者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时该怎么办? 58.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能否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9.企业变更后,消费者找谁承担责任? 60.未投人流通的产品致人损害,生产厂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61.无法证明进货来源的,销售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2.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经营者不同时,责任由谁承担? 63.展销会结束后,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无法找到销售者时怎么办? 64.上了虚假广告的当,消费者的损失找谁赔?  ……五、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营者提供的奖品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人们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为了促进销售采取一些如有奖销售、买一赠一、购买满一定金额赠送奖品等活动,这些奖品、赠品中许多在质量上存在瑕疵,因此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因为奖品、赠品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通常会“哑巴吃黄连”,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倒霉,不会想到要提供奖品或赠品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消费者通常会认为既然是“白送”的奖品或赠品,那么经营者就不用承担奖品赠品的质量担保等义务,因此发生的损害只能由自己承担。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赠品并非是绝对的无偿赠与,实际上它仍然是有偿的,因为赠品或奖品是在消费者先行购买了一定价值的商品后才取得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取得经营者提供的赠品的前提是必须先在经营者处消费一定的金额。换一种说法就是消费者之所以没有直接支付赠品或奖品的价格,是因为消费者将用来购买赠品或奖品的钱花到了先前的消费购买行为中去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经营者在这种活动中通常都是不会亏的。所以,实际生活中,无论经营者是基于有偿的方式还是无偿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张某是先在家电中心消费了2800元之后才取得奖券并得到电视机的。这台电视机实际上是家电中心附义务的赠送,因此家电中心奖品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现在家电中心提供的电视机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张某人身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家电中心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最后判决家电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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