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继承问题法律小帮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崔凯 主编  页数:183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  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     本书是“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之《农村继承问题法律小帮手》。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继承的基本问题 1.什么是继承?和分家析产有什么区别? 2.什么时候继承正式开始? 3.宣布死亡和继承之间有什么关系?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时死亡怎么处理? 5.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 6.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7.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8.继承有哪些方式? 9.精神病患者可以继承遗产吗? 10.出现什么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能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12.放弃继承权能不能反悔? 13.继承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14.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什么很重要?二、法定继承 15.法定继承人很多,遗产怎么分配? 16.改嫁的妻子能够继承遗产吗? 17.只登记但没有办婚礼正式过门的妻子能否继承? 18.复婚没有办手续能不能继承财产? 19.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但没登记,能否继承? 20.声明脱离父子关系后,彼此还可以继承遗产吗? 21.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儿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22.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23.私生子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24.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25.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26.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27.过继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28.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29.上门女婿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吗?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30.“外人”也可以继承遗产吗? 31.遗嘱有哪些形式? 32.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有效吗? 33.电话录音遗嘱有效吗? 34.非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35.他人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有效吗? 36.打印后亲笔签名的遗嘱有效吗? 37.盖了遗嘱人私章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38.“只传男不传女”的遗嘱有效吗? 39.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0.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有效吗? 41.遗嘱人如何撤销或变更遗嘱? 42.不履行遗嘱中设定的义务,可以继承遗产吗? 43.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有效吗? 44.如何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四、遗产的处理 45.继承开始后,如何通知继承人? 46.遗产保管人应该如何处理遗产? 47.默示可以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吗? 48.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位放弃继承吗? 4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使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吗? 50.何时表示接受遗赠有效? 51.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还执行吗? 52.遗嘱无效,遗产如何分割? 53.腹中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 54.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55.寡妇改嫁可以带走遗产吗? 56.没有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扶养人可否取得遗赠财产? 57.“五保户”的遗产怎么处理? 58.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怎么办? 59.继承遗产要不要偿还遗留的债务? 60.受遗赠人有义务偿还遗嘱人生前债务吗? 61.被继承人在我国台湾地区立的遗嘱有效吗?

章节摘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时问继承正式开始,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如果真的像李甲所言,1981年补发工资的时候,有关5000元的继承才开始,那么因为刘某已经改嫁,和李某不再是夫妻关系,确实就自然丧失了继承权。但李甲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出现以后,才会有继承人确定、遗产确认以及遗产分割等后继……系列事情的发生。在本案中,1974年李某病故,那个时候继承正式开始,当时身为李某妻子的刘某和作为儿子的李甲两个人根据法律都享有继承权,当然都可以对属于李某的遗产进行继承。至于刘某1980年改嫁,那是后来的事情,和1974年的继承没有关系。  而且1974年继承开始的时候,属于李某的个人合法财产都转化为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去继承。在1974年李某病故的时候,因为客观原因,5000元补发的工资并没有在当时出现。但是遗产毕竟是被继承人在其死亡的时候所遗留下来的全部个人财产。法律并没有说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出现的财产才算遗产,以后出现的就不算。本案这5000块钱虽然是死亡后7年才补发的钱,但是这钱属于“补发”工资,是对李某生前应该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偿,也是属于李某的合法收入。其中属于李某的部分应当算是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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