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志华 主编 页数:248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 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 本书是“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之《农村纠纷解决法律小帮手》。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刑事诉讼篇 1.把人打伤的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3.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5.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受时间限制? 6.法院对哪些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指定辩护人? 7.哪些人可以出庭作证? 8.被告人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9.取证程序不合法的刑事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办案人员回避? 11.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13.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4.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15.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6.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7.假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二、民事诉讼篇 18.哪些纠纷适用人民调解? 19.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 20.能否请求确认民间调解协议无效? 2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能否起诉? 22.本案仲裁协议为何无效? 23.本案仲裁裁决为何被撤销? 24.养老金纠纷是否法院主管? 25.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27.本案李某申请回避是否合法?法院为何决定驳回? 28.本案原告是否适格? 29.以前案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是否有效? 30.本案追加王某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合适? 3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纠纷如何解决? 32.本案证明责任应由谁负担? 33.书证能否只提供复印件? 34.证人凭猜测作出的证言能否采信? 35.通信记录和暖昧短信能否证明妻子有外遇? 36.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37.鉴定结论法院是否一定应予采信? 38.产品责任诉讼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39.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40.追讨医疗费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41.伪造借条妨碍诉讼如何处理? 42.本案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43.原告起诉时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法院能否受理? 44.赌债化身借贷当事人能否撤诉? 45.原告未到庭,法院怎么办? 46.不领取判决书,判决是否生效? 47.本案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48.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三、行政诉讼篇 49.什么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50.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什么条件? 51.哪些案件可以到法院打行政官司? 52.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3.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 54.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55.是否所有行政案件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5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少? 57.行政诉讼当事人能否要求法官回避? 58.行政诉讼案件能否调解?能否撤诉? 59.不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在行政诉讼中,是否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可以不提供任何证据? 62.行政机关能否在诉讼中再收集证据? 63.原告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时怎么办? 64.当事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65.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当事人能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67.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68.不服经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69.什么是行政赔偿?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70.行政赔偿诉讼应如何提起? 71.侵权主体为共同行使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时应向谁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72.行政赔偿案件可否进行调解? 7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决时怎么办? 74.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怎么办?
章节摘录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不能单独就民事部分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包括:(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时也包括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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