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债务问题法律小帮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志强 主编  页数:232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  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九个部分,内容包括:债务主体、债务期限、债务利息、债务担保、债务时效等。     本书力图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少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表述,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农民朋友详细介绍涉农法律常识,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是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有益工具。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债务主体  1.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2.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因公由个人出具借条的,借款主体如何认定?  4.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5.一方债权能否转让给他人享有?  6.一方债务能否转让给他人承担?  7.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否依法享有债权?  8.债权人应如何行使代位权?  9.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该怎么办?  10.父债子还吗?  11.夫债妻还吗?  12.婚内借款有效吗?  13.无借据的债权能否受法律保护?二、债务期限  14.借款期限不明确,能否随时要求归还借款?  15.债权人能否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讨回借款?三、债务利息  16.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17.民间借贷高利率该如何认定?  18.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否有效?  19.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归还借款,是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  20.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四、债务担保  21.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22.行政机关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23.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是多长?  24.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责任如何承担?  25.二人以上共同保证时,该如何承担责任?  26.保证期间可以转让债务吗?  27.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28.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担保关系?  29.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30.如何确定保证人在以贷还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31.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保证人?  32.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3.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二年是否有效?  34.抵押、质押、留置竞合时如何处理?  35.如何理解房产抵押登记问题?  36.抵押权实现后,租赁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37.质权人擅自处分质物致质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38.一物之上有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39.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留置?  40.定金与预付款该如何区分?五、债务时效  41.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有些合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2.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能否主动审查?    43.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44.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45.因客观情况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46.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47.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8.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怎么算?  49.因债务人地址变更导致债权人的催款通知未能到达,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0.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吗?  51.签订合同时即预先在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能否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52.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否对其他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3.向村委会等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54.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55.当事人能否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56.债务人口头同意还款,但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不愿履行,能否获得支持?  57.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是否有还款义务?  58.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六、合伙债务  59.未经结算的合伙纠纷该如何处理?  60.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何种清偿责任?  61.合伙人内部该如何分担债务?  62.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该如何认定?七、不当得利  63.“意外捡到”的财物可以占为己有吗?  64.银行客户转错账户,该怎么讨回?  65.银行转错金额,该向谁主张权利?  66.恋爱分手后赠送的财物能否讨回?八、无因管理  67.代人还清贷款,如何讨回代偿款?  68.保姆为老人代垫药费,能否讨回?  69.做好事能否要求受益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70.为他人看管耕牛,如何讨要看管费?九、其他常识  71.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哪个才是事实真相?  72.借条、欠条、收条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73.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章节摘录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严格适用了,对于约定的利息不论取得与否根本就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大多数法院只判给本金,但也有少数法院不仅判给本金,还判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一般对约定的利息不再进行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实践中的变化已经很大了。因为有的企业之间是完全出于自愿地相互支援或协作,利用企业自有资金,无偿地借给其他企业,合同中其他有关内容、款项的来源及用途均合法,对国家的金融市场有百利而无一害,这种借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而且,也要考虑到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如果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约定的利息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这样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或行为的效力,也是可以予以认可的。但是,如果企业以套用的银行资金或以非法集资形式取得的资金再进行放贷的,其中存在高息借贷以牟取暴利的,该种情况则应认定无效,且认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借款人除应将借款本金予以返还外,还应当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约定的已经取得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收缴,归入国库所有,同时对借用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以体现对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惩罚。  本案的判决,是当前大多数法院对企业间借贷案件所采取的处理方式,认定某石材公司与某服装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无效的,只判处返还本金,对于利息和请求则不予保护。不过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有关人士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限制地予以放开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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