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潘玉林 编 页数:176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 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由专业学者和法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丛书语言通俗易懂,所选案例皆来源于农村真实生活,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规定 1.什么是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治安案件的管辖?民事案件也由公安机关管辖? 3.如何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4.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5.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怎么办?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6.什么是行政拘留?哪些情形不适用行政拘留? 7.什么是收缴?办理治安案件中哪些物品应当收缴? 8.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9.什么是保护性约束措施?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处罚吗? 10.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处罚? 11.教唆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12.主动投案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吗? 1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吗? 14.超过6个月期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再处罚了吗?三、违反治理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5.在村部找村长解决问题行为过激,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 16.在选举现场公然喧哗干扰选举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17.散布地震谣言造成恐慌的行为要怎么处理? 18.到饭店吃饭不给钱,也构成寻衅滋事吗? 19.“仙娘”算命借机骗人钱财,应当如何处理? 20.为了牟利携带烟花爆竹乘车也会被处罚吗? 2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罚吗? 22.为防窃贼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怎么处理? 23.私闯营业和居住共用场所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4.不当的乞讨行为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蚂? 25.使用暴力和语言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6.误将醉酒人当小偷而将其伤害的行为能否处罚? 27.不明知猥亵对象是智力残疾人的,能否从重处罚? 28.被虐待人未告诉的,公安机关能处理吗? 29.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吗? 30.诱骗摸奖骗人钱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31.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怎么处理? 32.旅店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吗?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章节摘录
本案的焦点是:姜某的这种唆使他人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施以处罚?刘某超出教唆范围,实施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教唆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体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教唆内容的特定性。即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同时,行为人对其所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容也必须明确、具体。(2)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即行为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违反治安管理意图的人。如果对已经决定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意图的人,再用言辞鼓励,撑腰打气,坚定其违反治安管理信念的,则该种行为不再属于教唆行为,而只能视为帮助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图,进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违反治安管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法律责任轻重往往会因其各种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本案中,姜某唆使刘某实施盗窃行为,是在利用刘某作为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好冲动、易轻信等弱点并趁刘某为没有钱花发愁的时候提出来的,同时还积极鼓动、促使刘某去完成盗窃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姜某的行为为教唆行为,在如何对姜某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还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对姜某的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其所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且被教唆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教唆人应当按照“盗窃行为”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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