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律小帮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文旺 主编  页数:191  

前言

在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积极倡导和精心策划下,历时近半年,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编写的“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终于付梓了。在这值得庆贺的日子里,受厦门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我欣然以丛书顾问名义为之作序。“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与这一特定的读者群相适应,本丛书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实用性。从农村生活中实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以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二是专业性。由专业学者、法官和其他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法律释明。三是可读性。写作形式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四是简明性。摆脱教材式的说教写法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涉农法律常识。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几年来,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方面,许多农家书屋内摆放的法律图书大多是内容较生涩的法学教材或法规汇编,大多数农民朋友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本丛书的问世,将给农民朋友提供浅显易懂、简明实用的法律丛书,是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有益补充。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由专业学者和法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丛书语言通俗易懂,所选案例皆来源于农村真实生活,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一、自治机构 1.村民自治是村可以脱离政府,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吗? 2.村民自治是村干部“自治”吗? 3.有关村民的大事由谁来讨论决定? 4.村民代表能不能讨论决定有关村民的大事?   5.村民会议是不是村民代表会议的简称?   6.村民代表会议是由谁组成的?村民代表与户代表有区别吗?   7.村委会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吗? 8.村主任能不能由上级政府任命(委派、指定)、撤换?   9.村官越多越好吗?他们可以领工资吗?   10.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村民小组组长是村主任任命的吗? 11.村民小组可以以讨论方式决定本小组内的事项吗? 12.村支书与村主任,谁说了算?   13.村委会要不要受乡镇政府领导?二、民主选举 14.怎么样才算是一个村的“村民”? 15.村民年龄多大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户籍不在某村,但在那居住了多年,有选举资格吗? 17.因犯罪被判过刑的村民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18.对公布的村民选举资格名单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19.由谁来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0.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 21.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村委会选举时怎么办? 22.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23.如何才能有效地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24.选举村委会的投票要求有哪些? 25.选举村委会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吗? 26.通过“贿选”等不正当手段选上的村干部有效吗? 27.对村委会选举结果有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28.村民代表是怎么选出来的?三、民主决策 29.村干部集体讨论是不是村民民主决策? 30.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机构是什么? 31.村民会议由谁召集开会? 32.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至少要几个人一起提出? 33.未满18周岁的村民能不能参加村民大会?   34.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村民,但已经打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能不能参加村民会议? ……四、民主管理五、民主监督

章节摘录

一说起村民自治,很多人就会简单地说,“那不就是村干部说了算吗?”这是错误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己决定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务,它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民主表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事情,交由村委会执行。村委会不能另行自作主张。而作为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村委则是村委会这个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人员,更是无权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内事务作决定。关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本书将在以后问题中作进一步分析。村委会不能“自治”,那么村支部书记和其他支委等村干部能不能“自治”呢?有的人也认为这些村干部比村委更大,肯定可以。而且,现实当中不都是村书记拍板定了村里很多事情吗?答案同样是错误的。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不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是不同于村委会的另一个组织,由另一部分人员组成。它支持和保障村民、村委会行使民主权利,起着领导核心的作用,但不能代替村委会工作,更不能干涉村委会的工作。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在下面的问题中我们会作更深入的分析。不论是村支部的干部,还是村委会的干部,都不能越权直接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否则,村民都有权向法院告状,要求撤销。上面的案例中,村支部书记没有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以村委会的名义把村里的树木抵还公路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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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律小帮手》是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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