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建飞 编著 页数:187
前言
近几年来,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迅速,由于高职高专教育具有非常强烈的应用导向,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突出课程的应用特色是每一个教师都要面临的挑战。本书即是编者在实践基础上,结合近年教学经验的创新尝试。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是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因此,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编排理论内容,使学生能在课堂上更好地吸收经济法基本知识。本书每章后均附有练习题,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职教特色。 1.适用范围。本教材的读者对象主要定位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及成人高校的国际贸易、商务英语各专业使用。同时适用于对国际贸易法有兴趣者。 2.内容特色。本教材行文力求生动、鲜明,内容表达遵循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循序渐进原则,对一些重点难点讲解透彻。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本书在兼顾学科体系的前提下,在编排上采用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手段来加强课程的应用特色,力求营造一个师生互动的教学环境。 3.结构体系。从高职高专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来看,本书把握“必需够用”的原则,介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因其主要面向高职高专学生,故内容不应该太庞杂,但又不致太简略遗漏。 4.教学建议。希望教师在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讲解的同时,根据本教材各章节的具体内容选择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学以致用,使学生能够逐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用来解决实际问题。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目前已经出版的许多优秀教材、专著和相关资料,引用了其中一些有关的内容和研究成果,恕不一一详尽说明,仅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在此谨向有关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谢!另外,厦门大学出版社的贾素文编辑不仅在文字上给予很多细心的帮助,而且也一起参与了本书的整体规划,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由曾建飞拟订写作大纲,明确写作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负责总撰、定稿工作,并担任主编;朱选良负责写作协调并担任副主编;金丛负责全书文字规划并担任副主编。全书共9章,具体编写分工如下:曾建飞,撰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朱选良,撰写第一章、第八章;金丛,撰写第九章;黄孟苏,撰写第六章;唐胜娟,撰写第七章;黄毅,撰写第五章。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针对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主要结合案例分析,给学生呈现国际商法的直观面,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规则了解具体化。本书按国际商法的惯常体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运规则、国际货物保险、国际支付规则、WTO规则以及争议的解决等问题配合案例做介绍,以达到深入浅出的教学效果。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世界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五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 租船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第六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仲裁 第三节 国际贸易诉讼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节 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办法第八章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第一节 关税措施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第九章 反倾销法 第一节 国际反倾销法 第二节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 第三节 中国反倾销立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和法人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在我国,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多以法人形式出现,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从事贸易活动。营利性法人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各国法律一般认为公司为法人的一种,作为法人的公司应和作为非法人的合伙企业等组织相区别,其关键则须弄清楚责任的承担方式。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股东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因此,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组织表现得非常活跃。有些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规定、原则、制定的标准合同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行为准则,成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有些国际组织,如欧盟具有超国家的职能,其指令和决议不但约束各成员国政府,而且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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