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编 页数:498
内容概要
本书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之一,全书共分24个章节,主要对课题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法院与管辖、证据制度、上诉审程序、执行程序、当事人制度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绪论 一、引言 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三、香港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四、澳门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五、结语第一编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章 法院与管辖 一、司法机构体系 二、职务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专属管辖 五、指定管辖 六、移送管辖 七、管辖竞合 八、合意管辖 第二章 当事人制度 一、概述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诉讼代理人和辅佐人 第三章 证据制度 一、概述 二、举证责任 三、证人 四、鉴定 五、书证 六、勘验 七、当事人讯问 八、证据保全 第四章 第一审诉讼程序 一、通常诉讼程序 二、调解程序 三、简易诉讼程序 四、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章 上诉审程序 一、 第二审程序 二、 第三审程序 三、附带上诉程序 四、抗告程序 第六章 再审程序 一、概述 二、再审的事由 三、再审程序的提起要件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再审判决的效力 六、 第三人撤销诉讼 七、准再审 第七章 特别程序 一、保全程序 二、督促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 四、人事诉讼程序 第八章 执行程序 一、概述 二、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 三、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四、对于非金钱请求权的执行第二编 香港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第九章 法院与管辖 一、概述 二、区域法院 三、高等法院 四、终审法院 五、审裁处 第十章 当事人制度 一、概述 二、 第三方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四、当事人的变更 五、诉的合并和分离 六、代表人诉讼 七、法定衍生诉讼 第十一章 证据制度 一、概述 二、证人制度 三、书证与书证开示 四、传闻证据规则 五、意见证据与专家证据 第十二章 初审程序 一、概述 二、提起诉讼之方法 三、法律程序文件之送达和认收 四、即决判决 五、状书 六、文件之透露 七、审讯和判决 第十三章 上诉审程序 一、概述 二、原讼法庭的上诉审程序 三、上诉法庭的上诉审程序 四、终审法院的上诉审程序 第十四章 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一、概述 二、土地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三、劳资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四、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 一、概述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三、执行令状的一般规定 四、非香港判决及裁决的执行第三编 澳门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第十六章 法院与管辖 一、概述 二、法院体系 三、民事诉讼管辖 第十七章 当事人制度 一、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 二、当事人的正当性问题 三、共同当事人 四、联合当事人 五、 第三方当事人 六、诉讼代理人 第十八章 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分类 二、证明对象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四、举证责任 五、书证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证据 八、勘验 九、证人证言 十、物证 第十九章 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诉讼行为 二、诉讼程序 三、诉讼保全程序 第二十章 初审程序 一、诉辩书状 二、诉讼程序的清理及准备 三、案件的辩论和判决 四、简易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上诉审程序 一、概述 二、平常上诉的一般规则 三、平常上诉的程序 四、非常上诉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名义 二、执行的初步阶段 三、通常执行程序 四、特别执行程序
章节摘录
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的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或管理必须由数人全体行使承担系合法,在诉讼上,此项诉讼实施权或诉讼管理权,也必须由数人全体共同行使或对之行使才合法,进而具备当事人适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之一即为:数人在纠纷发生前已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实体法的规定,对有关财产和利益的处分必须由数人共同为之方为有效的,关于其财产和利益涉讼时,该数人必须共同为当事人一道进行诉讼。②例如,“台湾民法”第819条第2项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第820条第1项规定:“共有物,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第828条规定:“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之。除前项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由于实体法规定共有物之处分权或管理权必须全体共有人才能享有而行使,单独一人并无处分权或管理权,故其诉讼法上之诉讼实施权也是合一而归于全体共有人,个人并无诉讼实施权,从而共有人提起诉讼时,成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关于财产权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如“台湾民法”第824.条第2项与830条所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诉,此为法院判例实务最常见。无论是分别共有人的应有部分还是公同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其应有部分的总和均为共有物的整体权利,因此在分割共有物诉讼中,必须由请求分割而起诉的共有人全体为共同原告,其余的共有人全体为共同被告。无论原告之共同抑或被告之共同,均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同法第244条第2项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因为撤销客体行为系债务人与受益人的双方行为,因此,原告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才有被告当事人之适格,此种诉讼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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