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卞建林 编 页数: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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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至今,新中国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六十年风雨砥砺,沧桑巨变。抚今追昔,展望未来,令人感慨万千。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全盘学习苏联,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民主法治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因而法律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共和国前30年,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1978年十一届三申全会之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为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则为民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民主法治建设由此走上了正轨,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今天,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司法运行机制基本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加强。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保障人权虽然已经写进了宪法,但是离真正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相适应,我国法学理论发展大体上也以1978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的法学理论受到法律工具主义和国家意志主义的支配,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
内容概要
本卷所列的11个专题,应当是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三大领域内较具代表性的论争。这些论争除了反映相关学科自身的理论发展与制度演进外,还从某些层面或侧面见证了新中国法治事业的起步与成长。具体而言,这些论争主要包括:关于司法独立的论争,关于检察机关定位的论争,关于无罪推定的论争,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的论争,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论争,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论争,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论争,关于民事诉权理论的论争,关于民事裁判既判力的论争,关于证据概念和属性的论争,关于证明标准的论争。以上各个论争专题都力图通过历史画面的回顾、争鸣观点的梳理、基本学理的阐释,来总结我国当代诉讼法学的发展脉络,展现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反思和进步。
作者简介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外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
书籍目录
总序第一专题 关于司法独立的论争 一、引言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独立争鸣 (一)“司法独立”的政治定位 (二)1951年暂行组织条例与“双重领导体制” (三)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与“肃清旧法观点” (四)1954年宪法与“独立进行审判” (五)反右运动与党在审判工作中的绝对领导地位 (六)“文化大革命”与“砸烂公检法”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司法独立争鸣 (一)“独立进行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二)“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三)院长、庭长要不要审批案件的短暂插曲 (四)社会政治生活与审判独立的发展空间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独立争鸣 参考文献第二专题 关于检察机关定位的论争 一、引言 二、检察机关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 (一)焦点一:检察权的性质之争 (二)焦点二:法律监督是否为检察权本质属性之争 三、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之争 (一)历史变迁 (二)领导体制之争 四、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争 (一)概说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批准逮捕权 (四)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 参考文献第三专题 关于无罪推定的论争第四专题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的论争第五专题 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论争第六专题 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论争第七专题 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论争第八专题 关于民事诉权理论的论争第九专题 关于民事裁判既判力的论争第十专题 关于证据概念和属性的论争第十一专题 关于证明标准的论争后记
章节摘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①通过上述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的描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大致经历了从垂直领导到双重领导的变迁,而双重领导体制本身的内涵前后又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署李六如副检察长在《关于和的说明》中指出:在原来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是采取垂直领导的原则的,但因试行一年多的经验,有些窒碍难行之处。故修正案改为双重领导,并在《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同时又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②之所以如此,是与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紧密相关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级人民检察署又多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因此只能在中央统一的政策方针下,授权予地方人民政府。而且地方政权领导强,经验多,易于了解本地情况,方便对各级人民检察署予以指导和协助。在此之后,检察机关经历了十年“文革”,检察制度被破坏殆尽,直至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问题,但要注意的是,1978年对于上级检察院对待下级检察院的职权规定的是“监督”而非“领导”,到了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才明确了“双重领导”的原则。在相关的说明中再次强调,这种调整是与我国的客观实际相符合的,调整之后有利于开展检察工作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从而有利于对全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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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诉讼法卷》:《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任总主编,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学者担任各卷主编。《实录》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读者不仅能从其间领略到我国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六十年民主法治与法学发展的艰辛历程。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做了忠实记录,以留给后人评判。再现六十年法学历史进程的恢弘之作,以史家的笔法真实记录法学重要问题论争首次以“实录”的方式研究法学学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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