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大元 页数: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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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至今,新中国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六十年风雨砥砺,沧桑巨变。抚今追昔,展望未来,令人感慨万千。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全盘学习苏联,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民主法治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因而法律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共和国前30年,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1978年十一届三申全会之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为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则为民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民主法治建设由此走上了正轨,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今天,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司法运行机制基本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加强。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保障人权虽然已经写进了宪法,但是离真正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相适应,我国法学理论发展大体上也以1978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的法学理论受到法律工具主义和国家意志主义的支配,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
内容概要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任总主编,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学者担任各卷主编。《实录》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读者不仪能从其问领略到我国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六十年民主法治与法学发展的艰辛历程。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做了忠实记录,以留给后人评判。
作者简介
韩大元,1960年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宪法、比较宪法与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代表作:《东亚法治的理念与历史》(独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独著)等。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专题 宪法学研究对象之争 一、50-60年代:短暂兴起的讨论 二、60-80年代: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还是法 三、80-90年代:众说纷纭,走向深入 四、21世纪:趋于理性,重视论证 五、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未来 参考文献第二专题 宪法概念之争 一、“教导型”宪法理论中的宪法理念 二、“反思型”宪法理论中的宪法概念 三、“重构型”宪法理论中的宪法理念 参考文献第三专题 宪政概念之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政概念的发展和争论概况 二、宪政概念的基本谱系 三、宪政概念的存废之争 参考文献第四专题 宪法学的范畴之争 一、宪法学范畴研究的历史概述 二、宪法学的基石范畴是什么 三、宪法学范畴体系(范畴群)的结构是怎样的 四、具体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有哪些 五、如何认识和确定宪法学范畴 六、小结——争论还将继续 参考文献第五专题 宪法学方法论之争 一、阶级分析方法主导下的法律之阶级性与继承性之争 二、转型时期宪法变动的优选途径之争 三、多元方法初显端倪后的方法论争鸣 参考文献第六专题 宪法序言的性质和效力之争第七专题 宪法基本原则之争第八专题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第九专题 良性违宪之争第十专题 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之争第十一专题 违宪审查的机构之争第十二专题 基本权利的效力之争第十三专题 人权条款人宪之争第十四专题 齐玉苓案的论争第十五专题 基本法律的性质与效力之争第十六专题 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第十七专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之争第十八专题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之争
章节摘录
我国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源自苏联。受苏联国家法学说的影响,这一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试图以国家为中心构建法学理论体系,突出国家的地位、功能、作用。在过分强调党性、政治性、国家性的50年代,绝大多数研究者都把法学研究的对象视为国家和法两个部分。但自5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深入,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究竟是法、是国家还是二者都包括开始产生不同的看法。到60年代初,对这一问题已经存在三种意见:(1)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2)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3)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和法。①1964年5月14日至15日,中国政法学会研究部、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政法研究》编辑部联合邀请北京政法院系、法学研究部门、个别政法业务机关以及有关刊物、出版单位的同志40余人,就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举行了一次学术座谈会.这次会议讨论热烈,基本形成了两种意见。②多数人认为法学研究对象是国家和法,少数人认为法学研究对象应该是法(法律)。此外,有个别意见认为上述两种看法都太简单化、绝对化,认为当学术研究有所发展,当有必要从科学上扩展为两个科学部门时,是可以使国家和法各自作为一门科学的对象的。60年代的这次讨论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占据主流的依然是“国家和法”并存的主张。但值得肯定的是,这次讨论本身就已表明学术界开始关注到研究对象这一具有学科基础意义的问题,其间出现的一些不同声音,也为日后明确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知识和思想积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停滞多年的法学教学与研究重新得以恢复,关于法学研究对象问题的讨论重新成为学术界的热点。1980年5月,北京市法学会法学理论专业组率先就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举行了学术讨论会。会上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国家和法律,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而不应该包括国家。国家问题是否应当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要不要把法律单独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成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此后,《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学评论》等刊物相继发表文章推动讨论更加深入。这次讨论形成的代表性主张主要有四种:一是“国家与法”说、二是“法律现象”说、三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说、四是“社会行为规律规范化”说。
后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我们——从事宪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18位中青年宪法学者和研究者,回顾了宪法学发展60年的历程,就宪法学界进行学术争论的某些理论与实践问题撰写回顾性专题,并汇聚成册,集结出版,以祝贺共和国的60华诞。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学的发展史是共和国发展里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也包含着宪法学者的使命、期待与梦想。当然,这其中也有约亿分之一的“自我祝贺”的成分,因为每位作者都是共和国的一份子。由此引申开去,每一位在共和国历史上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他们的妻子或丈夫、子女、家人、朋友、同事、邻居和同胞,都完全或部分地亲历和见证了60年来为共和而奋斗的历史,因此,也有必要将这本文集献给他们。我们都生活在共和国和她的宪法中!本书各专题的确定经过了深入的讨论,选取的专题不仅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方法和基础理论,也涉及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和宪法解释与适用等基本的宪法制度,还涉及具有影响力的宪法案例。当然,选取的专题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反映宪法学发展的整体情况,还有待于读者的判断。因收集、研究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本书中纰漏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本文集从开始策划到最终付梓都得到了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大力协助,特此致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贵松博士协助主编确定本书的框架、联络各专题作者和从事部分文字编辑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博士后协助主编做了文字校对等工作,也一并致以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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