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智  页数: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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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际经济法是发展中的边缘性法学学科。在世界范围,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已有近60年的发展史。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成为法学各学科中理论研究最活跃、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更呈现其鲜明的时代性和蓬勃的生命力。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厦门大学在我国较早开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厦门大学于1981年和1985年在全国率先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和本科生,1986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1997年后调整扩大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1987年成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1995年,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研究”学科点被列为全国高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2002年,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由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长期以来,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学术群体秉承“自强不患,止于至善”的校训,囊萤映雪,开展了一系列国家急需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经过不断探索,本专业逐渐形成“出人才”和“创成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

内容概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通信手段甚至是一种新的空间和生活方式,给传统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相应的,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也面临着互联网所带来的挑战。在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由于互联网无边界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以地域和国别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中遇到困境。本书指出了互联网行为给传统管辖权确定规则带来的冲击,分析了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分析了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行为的特点,指出,互联网的无边界性、跨国界性、全球性、虚拟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给现有的以国家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同时,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互联网案件时,在连结点寻找和管辖根据确定上,均遇到困难。    第二章探讨了面对互联网的特点,以网络自治理论为基础所提出的网络独立管辖理论,以及依托网络技术所进行的网络纠纷自律解决的实践。重点分析了国际空间论、网络空间自治论以及管辖权相对论,并对现有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状态,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互联网行为与现实世界的关联,网络行为的结果与价值往往需要在物理世界中得到最终实现。因此,当前解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基础方法仍是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调整适用,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分章对传统管辖权确定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本章的核心议题在于:在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中的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管辖根据如何确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法律规则和技术手段的配合,确定网络服务商、用户以及公共信息服务者的协助义务,辅之以技术识别手段,以实现对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的寻找和确认,从而使普通管辖规则得到正确适用。    第四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重点分析了网上履行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纠纷中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对欧盟、美国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此方面内容的讨论、规则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无论是信息传送地、信息接收地标准的适用,还是侵权行为地的确认,以及依“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来确定管辖权,都需要在网上行为与地理位置之间寻找恰当的连结点,并对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研究了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在被告地理位置以及诉因发生地于互联网环境中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无疑是较好的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它有利于实现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管辖协议各当事方对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均衡,又使得协议管辖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本文在强调协议管辖重要性的同时,重点分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认为协议管辖应定位为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有益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对协议管辖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第六章总结了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当前,我国采取的方法是在互联网案件中寻找可以依托的连结点,从而使传统管辖规则得到适用,这一理念在相关的立法及司法中已得到较全面的诠释。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成为重要的确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法院也尝试对网络行为进行分析,访问或接触网站成为确定管辖权时所考察的重要行为。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依互联网技术确定管辖权能力的欠缺,使得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在强调确定性的同时,缺少灵活性和自由度,调整和适用的能力不足。    第七章即结论部分对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所做的调适,进行了总结。指出:互联网给现行管辖权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回应这一冲击无疑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力度,但法制的加强又会对互联网的自由发展造成影响,二者之间的张力是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形成过程中,必须面对和协调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应以促进网络良性发展为目标,并充分考虑技术的因素,坚持技术中性原则,积极适应技术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具有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能力。最后,本书还特别就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作者简介

李智,男,1972年出生,山东济宁人,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9-1993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1998-2001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2010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肖永平教授。自1993年以来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受聘于福州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学、国际体育法学,曾在《法学》、《暨南学报》、《太平洋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诊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序言内容摘要案例表前言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一、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适用的问题  二、法律规范与网络自治的矛盾与协调  三、本论题的研究及司法现状  四、研究素材与方法  五、本书的结构安排第一章  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基础的挑战  第一节  互联网的特点及对现实社会生活和制度的冲击    一、网络的无边界性    二、网络的虚拟性    三、网络管理的高度自治性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对传统管辖权基础的冲击    一、传统管辖权确定的主要原则及管辖根据    二、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对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冲击第二章  网络自治原则下的独立管辖理论  第一节  网络自治主义理念和自律模式  第二节  网络自治理论下的独立管辖理论    一、国际空间论——以国籍为原则的国际法协调理论    二、网络空间自治论——国家主权让渡下的新主权理论    三、管辖权相对论——依靠网络技术实现国家司法管辖    四、独立管辖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及发展前景  第三节  网络自治理论下自治管辖的实践    一、国家及商业团体对网络自律管辖政策的实践需求    二、网络纠纷的自律解决机制及对网络管辖权的影响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三章  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  依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惯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权    一、传统被告住所地的适用和确认    二、互联网环境下被告所在地管辖根据的适用困境    三、对当事人地理位置识别所作的技术努力    四、互联网环境下被告所在地的确认  第二节  “以原就被”的例外——原告所在地成为管辖根据    一、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形成的基础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体现  第三节  依国籍标准确定互联网案件管辖权    一、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国籍标准适用的实践    二、国籍标准在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适用  第四节  以联系为标准的普通对人管辖权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    一、传统普通对人管辖权的管辖根据    二、互联网案件中普通对人管辖权的行使  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四章  互联网环境下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  依诉讼原因发生地确定管辖权    一、电子合同纠纷特别管辖权的确定    二、网络侵权纠纷特别管辖权的确定  第二节  依“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确定管辖权    一、美国传统管辖权确定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    二、“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在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运用  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五章  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  第一节  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的现状    一、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运用的实践    二、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优势和困境  第二节  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的限制    一、对真实意思的判断    二、对合意的限制    三、对B2C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协调  第三节  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    一、协议管辖对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有益补充    二、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六章  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立法及司法现状  第一节  中国现行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概述    一、普通管辖的规定    二、特别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立法现状    二、网络实名制对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司法现状    一、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二、电子合同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    三、协议管辖规则的适用    四、非司法解决方式的利用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七章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回顾与展望——代结论  第一节  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方式的调整与创制    一、传统管辖规则的调整适用仍是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主流方式    二、互联网纠纷自律解决和在线争端 解决方式的发展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趋向    一、网络管辖模式的协调是互联网管辖权确定的现实解决方式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对管辖权确定持续产生影响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立法之改进    一、在立法技术上,应吸收更多的弹性标准,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    二、在管辖权的具体制度方面,应坚持传统管辖规则调整适用的原则,并平衡促进网络发展与便于诉讼之间的关系    三、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体现管辖权行使的正义和适当主要法律法规索引附录 (相关公约条文及法规节选)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基础的挑战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巨大的技术进步总是从根本性上改变着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生活方式,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革命同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网络不是建立在某一个确定地域的固定结构,而是依靠数字技术的集合而建立起来且日益普及的一个虚拟空间。它不仅改变了人类的通信方式,而且将我们生存和生活的空间由现实的物理世界扩展至虚拟的网络空间,并全方位地改变着人们的交流、生活和工作方式。在商业上,网络因其快捷的特性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利用,人们可以利用它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在生活方式上,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系,即时聊天,发表言论,并逐渐形成虚拟的网络社区,而长期的网络参与者则形成新的群体——网民。同样,新兴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管理规范模式产生冲击和影响,尤其在互联网状态下,给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司法主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从而衍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而对于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由于网络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征,其所受到的冲击更是根本性的,传统管辖规则在涉互联网案件适用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后记

面对自己完成的这些文字,可以说是诚惶诚恐、忐忑不安,不仅怕贻笑大方,甚至连自己都难以置信。回想高中毕业考取大学乃至四年后大学毕业之时,我根本无法想象日后我会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读博期间,也有不少同学和同事问及为什么工作后,还不停地花如此多的精力去读书。而今,当我的博士论文已通过答辩并将付梓之时,我也不禁会思考这个问题,是什么推动和支持着我走上法学的研习之路,并可能以此作为我今后工作生活的主题?我想,应该是源于自己对自由幸福人生的探索和追求。一个无限接近幸福的人应该是有远大目标又不忘记自己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是敢于对自己的潜能进行挑战的人;学业上的不懈努力源于我对学识的追求,以及对法学这一学科的热爱。本科毕业后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使我对法律有了直观的认识,具备了法律逻辑思维模式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而研究生阶段的理论深造,更使我感受到了法学的美妙之处。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都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但在工作和学习中的点滴进步,偶然所得,常常使我乐在其中。在不断地学习之中,使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幸福感,这也许正是我敢于将这些幼稚的文字付梓成书的原因吧。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一件清苦和孤独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一种单纯且祥和的生活状态。夜深人静之时,于清灯之下轻敲键盘,是多么艰辛而又愉悦的时刻;每每与老师同学谈古论今,分享人生感悟,也总是那么令人如坐春风,心绪激扬,回味良久。对专业的热爱、对学识的追求既是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又成为一种自己向往和满足的生活方式。学而有此所得,我深感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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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是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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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还比较严谨。
  •   买到手一看,作者是福州大学的李智教授,想起自己有个同学不也是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么?Q了一下,果真!世界真小!内容非常不错的了,非常系统的把管辖问题进行了梳理,而且看得出民诉功底扎实,当然互联网诉讼管辖应当怎么样界定,也没有完全讲清楚,可能有待产业进一步发展成熟才可能最终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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