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学贤,陈仪,胡亚球 著 页数:230
前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渊源于1915年创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突出“英美法”教学模式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其科学的培养目标和鲜明的教学特色,赢得了“南东吴,北朝阳”的美誉,培养了王宠惠、吴经熊、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棵等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一度饮誉海内外,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家园中的一朵奇葩。从1952年院系调整起,学院历经风雨,几经坎坷。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院由“江苏师范学院”易名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成为全国最早恢复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2000年学院校友王健教授次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资捐建苏州大学法学楼,设立奖学金,以推动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更名为王健法学院,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海外专项基金参与建设的公办法学院。 学院现有法学博士点一个,法学一级硕士学位授予点,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权。2000年学院获得诉讼法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开始招收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院现有从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教师近10名。我们在努力提高诉讼法学教学品质的同时,始终密切关注诉讼法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开展对诉讼法前沿问题的研究,积极参与中国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活动。近10年来,我们先后出版了20余部著作,发表了百余篇学术论文,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替代型纠纷解决机制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诉讼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院的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水准,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加快我国诉讼法制改革和完善的步伐,我组织编写这套“苏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文丛”。本文丛以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原理》、《民事证据原理研究》、《刑事证据原理》、《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司法方法论》、《审判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内容概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渊源于1915年创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突出“英美法”教学模式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其科学的培养目标和鲜明的教学特色,赢得了“南东吴,北朝阳”的美誉,培养了王宠惠、吴经熊、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棵等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一度饮誉海内外,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家园中的一朵奇葩。从1952年院系调整起,学院历经风雨,几经坎坷。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院由“江苏师范学院”易名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成为全国最早恢复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2000年学院校友王健教授次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资捐建苏州大学法学楼,设立奖学金,以推动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更名为王健法学院,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海外专项基金参与建设的公办法学院。
书籍目录
文丛序言1 官民争讼谁诉谁其实并不重要2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3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现状与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若干问题4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5 行政诉讼中应当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6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讨的学术梳理7 行政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与证明标准问题探讨8 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9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10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妨碍制度探讨11 行政诉讼中的情况判决研究12 对“对判决书上网制度基础的追问”的追问13 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重构
章节摘录
有学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首先,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公民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人权发育水平,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总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是由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即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仅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到侵害者都应当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必须成为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公民所享有的社会公共性权利不应当是停留在纸上的空泛的东西,而应当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法的矫正手段。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普通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利往往并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故必须赋予普通公民为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公民诉讼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其次,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果私人因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的划分而无权就公益妨害起诉,那么,就可能造成公益妨害继续存在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历史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将保护公益的司法大门向普通民众敞开,给私人以司法武器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就打破了以往关于权利和权力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划分结构与作用机制。总之,通过创设公益诉讼制度,就可以动用私人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① 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蕴含的社会价值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福利国家行政、给付行政的客观要求。第一,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现代法制的发展方向;第二,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法律的御前功能,符合法治经济便宜原则;第三,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必须将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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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正是作者基于这样的历史使命而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所作的点滴思考,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有的属于基础理论问题,如“官民争讼,谁诉谁其实并不重要”、“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等专题;有的属于具体制度问题,如“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现状与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等专题;有的是对不同观点的回应,如“对‘对判决书上网制度的追问’的追问”等专题;有的是对域外有关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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