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汤玉枢  页数:419  

前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

内容概要

商法属于私法,以对私的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为本旨,以对商事交易活动提供规则为内容,是一门理论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本书集中了省内多所高校教师的多年从事商法教学及实践的经验,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本书的特点是力求逻辑性、完整性、全面性,论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本书共分为六编,二十三章,包括商法的一般理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作者简介

汤玉枢,江苏盱眙县人,198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现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福建法学会常务理事、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独著、合著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编  商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三节  商行为 第三章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四章  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第一节  商业名称   第二节  商业账簿第二编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第四节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六节  公司债   第七节  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 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机关 第九章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节  一人公司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编  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第三节  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第十一章  一般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赔偿法律责任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二章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瑕疵   第六节  票据权利救济 第十三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十四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五章  保险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危险和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立法体例及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中的常见条款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 第十八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   第五节  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保险业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保险业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组织   第三节  我国保险业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编  海商法 第二十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船舶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十一章  海上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拖航契约 第二十二章  海上事故   第一节  船舶碰撞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二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解除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商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关于商事的法律,也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理论上,人们对商法概念的理解,具有广、狭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解释。  广义的商法也可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它是从规范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这一层面上看,作为特殊法域存在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存在于其他涉及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关于商事的形式上的法律、法规,但只要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就一定有存在其中的商事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总和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从这一角度出发,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自己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一般指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狭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形式上的商法因各国国情、传统和法律编纂原则不同,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均有形式上的商法典,如德国采用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核心,并以此为基础表述商行为概念,由此构造其商法典,其法典构造模式为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共905条;法国采用客观主义原则,即以商行为概念为核心,并以此为基础表述商人的概念,构造商法典,其法典构造模式为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共648条;日本则采用折中主义原则,即同时以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为基础构造商法典。狭义的商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其篇章结构变化较小,但其内容因历史的演变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狭义的商法并不是一个僵死的结构形式,而是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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