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官玉琴 页数:324 字数:258000
前言
亲属身份权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整个古代世界,身份法的发达是先于财产法、盛于财产法的。亲属身份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宗法社会中的许多重要制度,甚至政治制度,也是借助于亲属制度构建的。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适应,身份关系具有不自由、不平等、等级性和人身依附性等本质特征。随着宗法社会的崩溃,近现代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英国法学家亨·萨·梅因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from status tocontract,即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这种进步,在法律领域有着极为明显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争取自由平等的必由之路。 我认为,对梅因的上述论断不应作绝对化的、固定不变的理解。当今世界已非梅因所处的时代,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契约化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至少在某些特定领域,契约关系是不能消灭或代替身份关系的。将一切社会关系都契约化,并非社会文明进步之途,更非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民大众之福。本书作者针对特定领域,在一定意义上向我们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的问题,强调对亲属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是很有见地的。这并不是历史的倒退。我们所要依法调整和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对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必要补充和全面完善,是人类争取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更高要求。 当代民法的权利体系中,身份权包括亲属身份权、知识产权主体的身份权和成员权等。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身份权的立法旨趣和种种特点,是与各种财产权迥然有别的。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法学界对身份法的研究,是落后于对财产法的研究的。作者选择亲属身份权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本书作者官玉琴副教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对这方面的法律实务也有丰富的经验,她曾作为访问学者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本书即为她进修期间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对于负责接待其访问的我来说,指导二字愧不敢当,无非是同行之间就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领域进行学术交流。我主要是以质疑的方式提出问题,供她在研究中参考。
内容概要
本书的作者在绪论中已作了简要而又精到的概括,研究的范围包括亲属身份权的理论和历史、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和监护权,以及有关亲属身份权的法律实务等。本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和优点,一是扩展了亲属身份权的研究领域,运用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本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二是结合侵权行为法,对侵害亲属身份权的行为及其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的某些论述,令人耳目一新。本书堪称近年来身份法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
作者简介
官玉琴,女,1965年12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法学基础研究室主任,法学副教授,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福建省法学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主编《律师法学》(福建教育出版社)、参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身份权法历史沿革 第二节 现代身份权发展趋势第二章 亲属身份权概述 第一节 身份权概述 第二节 亲属身份权界定 第三节 亲属身份权具体内容 第四节 亲属身份权产生、行使和消灭 第五节 亲属身份权民法保护第三章 配偶权 第一节 配偶权概述 第二节 配偶权具体内容 第三节 侵害相对方配偶人身权 第四节 第三人侵害配偶身份权 第五节 配偶权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第六节 配偶权保护制度完善第四章 亲权 第一节 亲权概述 第二节 亲权具体内容 第三节 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 第四节 父母对子女人身权侵害 第五节 第三人侵害亲权 第六节 亲权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第七节 亲权保护制度完善第五章 其他亲属权 第一节 其他亲属权概述 第二节 其他亲属权具体内容 第三节 侵害相对方亲属人身权 第四节 第三人侵害其他亲属权 第五节 其他亲属权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第六节 其他亲属权保护制度完善第六章 监护权 第一节 监护权概述 第二节 监护权具体内容 第三节 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 第四节 第三人侵害监护权 第五节 监护权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第六节 监护权保护制度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四)现代法时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主运动、妇女运动、人权运动的高涨,身份权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身份权中专制因素纷纷被废除,使各种身份关系转化成为平等、民主性质的人身关系。如《德国民法典》几经修订,终于确定了平等的配偶权,夫妻间互有同居的义务、扶助义务,均有从业之权、独立之权,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帮助和体谅的义务,而且规定了监护权,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该法典亲属权法篇中还规定亲属间有互负扶养的义务。《法国民法典》将亲权规定为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义务,并废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拘禁权。 4000多年以来,国外身份权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传统的家长权、父权、夫权等身份权体系土崩瓦解、日益走向衰亡,一个契约社会逐渐形成,人类向人格自由迈进了一步。 二、我国身份权法历史发展 (一)古代身份权法 中国古代关于身份权的立法比较完善,身份权的力量十分强大,这是与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相适应的。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几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与其相适应,社会变迁也微乎其微。政权的稳固、法典的制订都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一套刻板的结构性等级制度规定了处在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的适当态度和行为。当时社会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皇权、家族权、父权、夫权,这些权利分别以忠、孝、顺为核心。 在古代中国,皇权就是最高统治权、专制权,天子享有皇权,享有对所有子民的绝对支配权,正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家族权是封建社会家族系统内族长对家族成员的支配权,族长由家族中辈分最高并有权势的男性成员担任,主持家族事务,裁断族人争执,维护封建身份关系,对贫苦农民和妇女实行封建统治,对族人人身进行支配。家长权、父权是家长对家子、父亲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它包括了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家长对家属、家庭仆役人身支配权;以及家父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财产支配权、婚姻支配权及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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