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福惠 页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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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
内容概要
本书在吸收我国宪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内容和研究方法上作出新的探索。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在阐述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对我国近年来面临的实践问题进行宪法学分析,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引导学生运用宪法学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运用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解释宪法和法律,同时,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来阐述其特色。如中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中国宪法的实施机制等问题均与西方宪政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形成是历史和文化造成的,符合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具有合理性。第三,重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读者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朱福惠,男,1961年生,法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著作有:《宪法至上——法治之本》(主编)、《宪法与制度创新》,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多篇。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第二节 宪政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 第四章 宪法原则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宪法的一般原则 第五章 宪法规范与宪法文本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 第二节 宪法文本的结构与宪法文本的效力 第三节 宪法关系第二编 政府论 第六章 政体 第一节 政体概述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政党制度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传统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晚近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行政区域 第八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五节 国务院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关概述 第二节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五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第三编 公民基本权利论 第十章 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人权 第二节 公民与国籍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与形态 第一节 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个人权利 第四节 特定人的权利 第十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观念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第四编 宪法运行论 第十四章 宪法效力与宪法实效 第一节 宪法的效力 第二节 宪法的实效 第十五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 第二节 宪法的变动 第十六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程序与效力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节 我国的宪法解释 第十七章 宪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原则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条件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过程 第十八章 宪法的实施评价与违宪责任 第一节 宪法的实施评价 第二节 违宪责任 第十九章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 第一节 宪法监督 第二节 违宪审查
章节摘录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作为一种“宪法正常变动方式”的“宪法变迁”进行外延上的限定:首先,宪法变迁只能是对宪法修改的一种补充。在宪法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如果宪法条款的文义即使在作扩充解释的情况下亦无法涵盖宪法变革的实质性内容,那就应该尽量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变迁也可以适用于宪法习惯或者宪法惯例的变动。其次,宪法变迁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有悖于宪政的基本精神。否则,这种经由宪法解释而发生的宪法的无形变动将构成违宪的事实状态,或者构成“宪法虚置”而非“宪法变迁”。(在后文中我们将具体探讨“宪法虚置”这种非正常的宪法变动方式。)一言以蔽之,我们承认宪法变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决不认同那些以各种名义明显违反宪法规范的行为,也不能认同那种无视宪法文义与宪法程序改变宪法制度的肆行无忌的所谓“宪法变迁”。第四,宪法的排除。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将“宪法的排除”(又译为“宪法的废止”)界定为“在废止现行宪法的同时保留宪法由以产生的制宪权的宪法变动情形”。我们认为,就中国的宪政实践而言,还有一种宪法变动的类型,那就是基于宪法本身规定的变动方式,排除了宪法在特定领域之内的适用,我们可以将此种方式称为“宪法的排除”。具体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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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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