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晓明 编  页数:820  字数:6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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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国家的法律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法律的不断修改纂订。因为,与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现实生活和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相比,立法者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和立法技术总是有限的,“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①因此,为了保持与社会生活的适应性,法律就需要不断地修改,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规制社会生活的目的。自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的集中修订后,全国人大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针对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的而又亟须解决的实际问题,以修正案、决定、立法解释等方式陆续对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若干次的修改纂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不失时机地对刑事审判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频频做出司法解释。  伴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刑事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每一次立法的变动都是一次理论繁荣的契机,刑事法条的修改废立为刑事法学研究提供了足够的诠释空间和生长点,新的理论学说的不断涌现,各种观点见解的彼此交锋,逐渐分化离析出彼此的适域与界限,从而搭建起完美精致的理论大厦,推动了刑事法学研究的繁荣与进步。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学》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面向21世纪系列教材之一。几年来,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实践经验,通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我们编写出这部教材。本教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参加编写的同志献计献策,力争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奉献出来,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充实。    本教材的特点:一是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学科,因此,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注重其应用性。本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对新的刑事诉讼立法进行阐释,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剖析,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注重对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分析。二是注意吸收新的研究成果。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学者们又继续关注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及时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发表了大量有针对性、有建设性、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著述,这些重要的科研成果无疑对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教材注重吸收近年来尤其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从而丰富了本教材的内容。三是重点问题重点研究。作为教科书对该学科的基本内容理应都有所涉及,但并非面面俱到、平均用墨,而主辅结合,突出重点。本教材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对重点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阐述,而对其他一般性规则则仅做概述,以节省篇幅。

作者简介

  陈立,1954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曾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年。在厦门大学任教20年,兼职律师18年。1997年晋升教授。兼任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10部,参编各类法学书籍6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陈晓明,1962年8月生,安徽人。1984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11999年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曾在位于日本东京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犯罪防止研修所研修,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教学和研究,独著、主编多部学术专著,并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学》、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Policing and society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有数篇被SSCI收录。

书籍目录

目录丛书总序前言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类型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第三节 诉讼参与人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节 审判公开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节 其他基本原则概述 第四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适用情形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第七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保全与审查判断第八章 证明  第一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责任  第五节 证据规则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拘留  第六节 逮捕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判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侦查行为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侦查程序的其他相关问题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概述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起诉阶段的相关问题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原则  第三节 审判前程序(庭前程序)  第四节 法庭审判  第五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第一审程序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八节 关于审判方式改革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适用原则的相关问题  第五节 第二审程序设置的相关问题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刑事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第十八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变更执行及其程序  第四节 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十九章 刑事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究竟有没有达到这个目的呢?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有关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庭前移送法院,这足以使法官形成有罪预断,同样会对被告人的辩护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只不过这些“主要证据”暂时表现为“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我国并没有借鉴英美法系关于文字性证据材料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使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不再移送主要证据的原件,法官仍然可以依据这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来定案。这进一步说明了移送主要证据和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至于其他“次要证据”虽然没有移送,但其原本对公诉方的指控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换言之,在主要证据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下,法官庭前预断照样可以形成,审判的公正性、独立性依然不能保证。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公诉方式应当进行彻底的变革,从现行的“主要证据移送主义”转向“起诉书一本主义”,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法官形成庭前预断,保证审判的公正性、独立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起诉书不得记载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否则公诉无效,不得再对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当然,在我国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涉及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求。虽然由于文化传统、法治观念、民主权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逐渐深入,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和审判长责任制的逐步推行,一批精英法官正在涌现。法官精英化为我国在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下,法官正确地主持、把握庭审,依法做出裁判奠定了人才基础。其二是由于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和取证权限的极度悬殊,辩护方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要想完成有效的辩护,则只能依靠查阅控诉方收集的并且在庭审时提出的证据。在过去的案卷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中,辩护方还有可能从移送起诉的案卷中获得一些证据和有利信息,而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后,由于起诉书不包含任何证据内容,辩护方根本就没有办法接近控诉方的证据资料,也理所当然谈不上有效辩护了。这样看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但却将审判前提的公正性置之一旁。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起诉书一本主义这种具有如此弊端的公诉方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呢?这就是我们下面将要讲述的“证据开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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