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厦门大学  作者:柳经纬  页数:819  字数:1023000  

内容概要

《商法(4版)》内容简介: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民商法学科,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g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国民商法学科教材的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民商法学系列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内容比过去丰富得多,理论深度也比过去大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学教材建设也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民法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书籍目录

总序
四版前言
前言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六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七节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商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商事能力
第四节 商业登记
第五节 商业名称
第六节 商业账簿
第七节 合伙企业
第八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一般商行为
第四节 特殊商行为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一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节 公司章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一节 公司资本
第二节 公司债券
第三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三)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
第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八章 公司集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集团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四节 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调整
第三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正负效应与法律调整
第三节 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四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管理体制
第三节 证券发行条件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
第五节 证券承销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程序和证券交易法律关系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第二节 集中交易收购
第三节 要约收购
第四节 协议收购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机构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与监管职能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章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证券业协会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与经营
第二节 外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四节 证券业协会
第八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概述
第二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第九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虚假陈述
第三节 内幕交易
第四节 操纵市场
第五节 欺诈客户
第六节 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章 汇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财产保障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公司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
第六编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章 海上运输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第五章 海上侵权
第六章 海上遇险的处理
第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八章 海上保险合同

章节摘录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具有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即都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但在反映商品经济方面,商法较之于民法,更加贴近经济生活,是对商业社会经济活动规则的直接认可。因而,商法较之于民法,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营利性。商法的营利性特征,并非指商法自身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指商法是对商事主体营利性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宗旨。所谓商,是商事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的总称,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基本特征,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无疑是对商主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直接确认。商法的营利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商主体的设立以及其内在组织运作提供法律规范,确认商主体的营利组织资格。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企业组织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的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为这些营利性组织的设立提供了依据和规范。二是为各种商事行为提供法律规范,确认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合法性,并保障其行为目的的实现。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和股份发行、交易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规定,保险关于保险合同行为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的规定,对规范和保障这些营利性行为提供了法的规范。  第二,技术性。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尽可能使商事主体的设立程序化,使商行为的规则简洁,以利于经济活动的快捷发展。这使得商法的规范具有不同于讲究原理性的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特点,即商法包含着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例如,关于公司的设立,现代各国公司法大多采取准则主义,法律上规定了公司设立的规则,当事人只要按照公司设立的规则和程序,即可获得公司设立。在公司法中,为了公司组织的运行,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以及会议程序,股份发行、上市的规则、公司会计准则等,都具有技术性规范特点。又如,在票据法上,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安全,法律上规定了票据应记载的事项、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追索权行使的规则。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的计算标准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明显具有技术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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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这次的物流特别给力啊,原以为放假在家会比学校慢的,结果三天书就拿到手了!!!而且,书看起来不错哦,应该是正版的,反正纸张挺棒的。总之,本人认为当当的书很好,值得买啊!!!
  •   真是太气愤了,这么贵的书,送过来,全是灰尘,划痕和脏渍,让人怎么看!要有点良心,负点责任!!。
  •   上商法课老师推荐的,虽然其中有一部分就是老师写的,但还是支持一下吧,毕竟书还是可以的。
  •   虽然听厚,但我会慢慢品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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