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页数:680 字数:5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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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战略目标。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法制建设,进行司法改革,也呼唤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建设。近十年来,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了长足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新课题,对重新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进行探索,已取得初步的成果。 市场经济强调经济活动的主体性,强调主体的独立性、意志自由和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主体活动的多样化、复杂化、快速化及价值多元化,要求民诉法学与时俱进,相应地扩大其研究领域。中国现代民诉法学的主要课题,首先是研究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其次,研究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第三,研究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关系。 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者围绕着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以及既判力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初步构建了我国民诉法学基本理论体系,为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民诉法学者还就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推动了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自80年代后期发起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司法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民诉法学者更是给予极大的关注。学者们一致认为改革不应限于审判方式,尤其不能限于庭审方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际上是诉讼体制的改革,是一种结构性的变革,其基本点和核心应当是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为改革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和论证,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了学者们对各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 由于摒弃了过去侧重研究实定法的做法,重新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由注释法学逐步走向理论法学,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尤其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一批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崭露头角,许多研究成果出自他们之手,这是民事诉讼法学兴旺发达,得以持续发展的保证。当然,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现状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同志们任重道远,还应继续努力。
内容概要
厦门大学齐树洁同志主编的《民事程序法》一书在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本书既是一本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著作,又是一本融理论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的好教材。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有如下显著特点: 一、扩大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本书以《民事程序法》为书名,表明作者已将研究视野扩大到以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其他民事程序制度。书中以相当大的篇幅对破产程序、仲裁程序的原理和制度作了阐述研究,力求探索各种民事程序制度的共同规律和价值。相对于传统的民诉法学著作而言,本书的体例结构是一种突破和创新。 二、本书吸收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新的学术观点,并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三、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民事司法改革,分析民事诉论、强制执行、破产、仲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司法对策。 四、在全面、系统阐述中国民事程序法制制度的基础上,本书对外国的相关制度作了比较研究,重视外国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求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作者简介
齐树洁,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部队退役。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2),厦门大学法学硕士(1990),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3)。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
书籍目录
绪论 一、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二、民事程序法的价值 三、民事司法改革的观念基础:程序正义 四、结语第一编 民事诉讼原理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节 诉与诉权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公正与效率原则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审判组织与回避 第二节 公开审判与两审终审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期间、送达 第五节 诉讼费用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 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审核和认定第二编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七节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二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小额程序简述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lO 第四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发生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第六节 司法协助第三编 民事特别程序 第一章 民事特别程序概述 第一节 民事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民事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非讼案件程序的完善 第二章 宣告公民失踪程序 第一节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第一节 官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第一节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第二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第四编 执行程序第五编 破产程序第六编 商事仲裁程序第七编 公证程序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章节摘录
第一节 宣告公民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时,就会影响该公民与他人之间业已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也会对其财产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各国民事法律中都有宣告公民失踪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该制度作了规定。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后没有任何的音讯,也没有人知道其下落。如果去向明确,只是音讯阻隔,如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 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二年以上。即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从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该期间必须连续计算,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中间不能间断。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无人申请时,不能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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