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旭 页数: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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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刚刚完成的这部名为《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专题研究》的著作,是我近期(主要是近一年来)观察思考中国刑事诉讼现实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本专著之所以冠以这样一个书名,是因为本书的主要内容涉及最近发生的一些重大法治事件和法律热点问题。 近期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也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激发了我的研究兴趣。一个是20lO年4月1日实施的“两高”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另一个是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两个“证据规定”。本书第六章和第二章的内容分别是上述两方面研究的结晶。对于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问题的认识,2。08年跟随龙宗智教授去珠海市检察院开会调研时看到有关的经验介绍文章,开始萌生了研究该问题的想法。经过进一步的深入思考,我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持否定态度,主要从控辩平衡、控审分离、审判独立等现代诉讼基本原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得出这一结论,同时澄清了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错误认识,指出了那种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观点缺乏法律和法理根据。本专题的研究算是对“两高”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实施意见”的一种回应,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对于两个“证据规定”尤其是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近一段时间学界和实务部门研讨的重点和热点话题。
内容概要
作者积多年的观察与思考,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中的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尤其是对“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法理分析,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敏锐性。此外,本书还对我国实践中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检查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公诉制度研究的新发展、刑事见证制度以及辩护方在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作者简介
韩旭,男,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攻读硕士、博士、博士后分别师从卞建林教授、龙宗智教授和熊秋红教授;曾任一级法官、法律系主任和兼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证据制度和司法制度。已出版《被追诉人取证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刑事诉讼的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等学术专著三部,在《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法学论坛》、《证据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光明日报》理论版转载。主持的“中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课题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7批面上资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对“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之评析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外延如何界定 (一)非法言词证据是否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所取得 (二)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的含义 二、重复性自白应否排除 三、“毒树之果”如何处理 四、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后能否重新取证 五、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启动的“两难”与证明的“一易” (一)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或证据“难” (二)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难” (三)侦控方对取证合法性证明“易” 六、“虎头蛇尾”的法庭审查程序 七、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真的能够被排除吗 (一)证据移送制度使得庭审法官难免不受到被排除证据的“污染” (二)“一元制”结构下职业法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面临着心理学上的难题 (三)建立完备的判决理由制度是实施排除规则的当务之急第二章 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一、引言 二、域外辩护冲突的两种解决模式 (一)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 (二)律师独立辩护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形成机理 三、两种模式的异同及其利弊分析 (一)相同与差异——两种模式之比较 (二)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 四、律师“辩护独立”论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利弊分析 (一)在现行体制下律师独立辩护整体上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过分强调律师独立辩护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 五、构建我国以“辩护协商”为基础律师“相对独立”的辩护冲突解决机制 (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情形下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 (二)被告人主张无罪情形下律师能否做有罪辩护 (三)同一被告人的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否相左 (四)辩护方式、方法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案第三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澄清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是辩护制度改革、完善的前提 (一)法律语境下的辩护权主体及辩护人职责 (二)政治语境下的律师角色及其职能 二、会见通讯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会见通讯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完善会见通讯制度的建议 三、阅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阅卷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阅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四、调查取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自行调查取证制度面临的困境 (二)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改革辩方自行调查取证制度 (四)完善我国的申请调查取证制度 (五)构建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第四章 我国公诉制度研究的新发展 一、公诉方式和公诉审查制度 (一)现有公诉方式的缺陷及其改革完善 (二)公诉审查程序的特点及其重构 (三)简要评析 二、不起诉制度 (一)法定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 (四)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 (五)简要评析 三、公诉变更制度 (一)公诉变更制度的内容 (二)域外公诉变更制度 (三)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四)撤回公诉制度 (五)简要评析 四、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一)国外提起公诉证据标准之比较 (二)我国学界关于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观点争鸣 (三)简要评析第五章 刑事见证制度专题研究 一、诉讼行为理论语境下刑事见证的内涵分析 二、我国刑事见证的制度缺陷及其实践 (一)制度上的缺陷 (二)实践中的危害 三、刑事见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国家权力过分信任的政治哲学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 (三)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四、构建完备的刑事见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一)证明模式转型的现实要求 (二)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保障证据效力的证明要求 (四)保障侦查行为正当性的程序要求 五、构建刑事见证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明确刑事见证的主体 (二)合理设定刑事见证的范围 (三)明确见证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四)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 六、刑事见证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对违反见证程序所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采取“利益权衡原则” (二)将证据能力问题转化为证明力问题进行处理 (三)例外情形下有条件地承认其证据能力第六章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一、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精神 (一)违背控辩平等原则 (二)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三)违背审判独立原则 (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依据不足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理根据不足 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会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 (一)检察长的回避制度无法落实 (二)列席检察长可能与合议庭发生冲突 (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产生新的程序不公 (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可能造成程序的紊乱 (五)难以协调的角色冲突可能导致审判委员会的偏听偏信 四、余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第七章 辩护方在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 一、关于辩护方审判阶段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 二、关于被告人对质权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问题 三、正确协调辩护方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和法院审判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赋予检察机关审判阶段不受限制的补充侦查权有违诉讼规律 (二)重新配置控辩审三方在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章节摘录
侦查实务中,一个普遍的事实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往往不止一次,形成的讯问笔录也不止一份,嫌疑人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数份相同或相似的口供。这数份口供既可能是由同一讯问主体制作的,如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也可能是由不同的讯问主体制作的,如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由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讯问制作。如果能够证明最初的口供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以第一份口供为基础,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下作出若干份相同或相似的口供,这就是所说的“重复性自白”。“规定”第2条仅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在非法口供的影响下形成的合法口供应否予以排除则没有作出规定。如果仅仅根据上述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既然此后的自白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那么就不应当被视为非法言词证据,也就不存在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此种理解去执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将徒具形式。因为,在“二次自白”等重复性自白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况下,即使排除了第一次的非法自白又有何意义?前后两次或多次自白之间的联系并没有阻断,后来的自白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实际上是第一次非法自白的延续,以后的自白都会在第一次非法自白的阴影下产生,反复性自白的任意性、真实性仍受到怀疑。实践中,很少会出现侦查人员每一次讯问嫌疑人时都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形,如果在审讯的初期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其自白,一旦有了第一次自白,在此后一系列的审讯中,嫌疑人面对同样的审讯人员很难再作出不同或相反的供述和辩解。因为,嫌疑人在作出第一次自白时已经被侦查人员“驯服”或“打怕”了,其后只能按照先前的口供继续说下去,否则会因“态度不老实”招致更严重的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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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怎样解决实践当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如何协调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都是近期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当然没有放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书第三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回答了上述问题,提出了若干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也许给出的答案您并不满意,也许有些太过超前而短期内尚无法实现,但是毕竟勾画出一幅指引我们前行的美好法治图景。 此外,笔者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和资料整理,对我国刑事公诉制度近十年来的研究状况进行了细致梳理与评析,内容涉及公诉方式和公诉审查制度、不起诉制度、公诉变更制度以及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等基本问题,从中可以窥见我国公诉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激烈争鸣和改革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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