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者:莫晓宇 页数:282
前言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是中国近代创办的最早一批高等教育机构之一。近十余年来,又经两次“强强合并”,成为学科覆盖面较广、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一百多年来,川大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学校日益壮大的过程中,从国学研究起步,接受现代科学的洗礼,不同的学术流派融合互动,共同成长,形成了今日既立足于中国传统,又积极面向世界的学术特征。 作为近代教育机构,四川大学的历史要从1896年设立的四川中西学堂算起。但具体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可以追溯到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由张之洞等人创办的四川尊经书院。在短短二十几年的办学历史中,书院先后培养出经学家廖平、思想家吴虞等一大批在近代中国学术思想史上影响巨大的学者,也因此使四川成为国内研究经、史、文等中国传统之学的重镇。此后,在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国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近代“蜀学”成为川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拥有张森楷、龚道耕、林思进、向楚、向宗鲁、庞俊、蒙文通、刘咸忻、李植、李培甫、伍非百等一大批国内知名学者。 近代蜀学在研究内容上以传统学术为主,在观念与方法上则立意求新。廖平经学思想曾经作为19世纪晚期变法维新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知识背景上也不乏西学色彩。
内容概要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是中国近代创办的最早一批高等教育机构之一。近十余年来,又经两次“强强合并”,成为学科覆盖面较广、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一百多年来,川大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学校日益壮大的过程中,从国学研究起步,接受现代科学的洗礼,不同的学术流派融合互动,共同成长,形成了今日既立足于中国传统,又积极面向世界的学术特征。
作者简介
莫晓宇,男,1975年生于四川新都。1994年至2001年期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就读。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刑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留校任教至今。2003年至2006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读博士,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先后在《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并有数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项,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教育部重点课题一项、省级课题数项。曾于2007年赴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学院作交流访问。
书籍目录
导论一、研究的缘起二、全文结构三、写作方法四、主要创新第一章 刑事政策及其体系概述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分析(一)“政策”概念解读(二)刑事政策的概念分析(三)对我国刑事政策概念的辩正二、刑事政策的体系考察(一)有关刑事政策体系的诸观点评析(二)对中国刑事政策体系的新认识第二章 中国民间社会的基本范畴考察一、民间社会的概念解读二、民间社会的基本特征分析三、民间社会与相关概念的辨异(一)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概念之分辨(二)民间社会与乡土社会概念之区别(三)民间社会与其他近似概念之辨异第三章 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变迁一、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积极参与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之前(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表征(二)本阶段民间社会广泛参与到刑事政策体系之中的原因分析二、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相对疏离期改革开放之后至2001年(一)本阶段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反映(二)本阶段民间社会角色演变的成因分析三、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冉度唤起期2001年至今(一)本阶段民间社会重返反犯罪进程的反映(二)本阶段民间社会重返反犯罪现象之成因四、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变迁之启示第四章 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价值、功能分析一、价值视角:民间社会存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合理性必要性分析(一)民间社会的兴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二)民间社会的存在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诉求(三)民间社会的兴起是政治国家的客观现实需要(四)民间社会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涵和唯物史观的应然趋向(五)民间社会的勃兴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内在要求的必然回应(六)民间社会的存在是对泛法治主义犯罪治理观予以修正的逻辑结果二、事实层面: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功能探析(一)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机能是对国家治理犯罪不足的有效补强(二)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是对国家治理犯罪负影响的有效弱化(三)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机制在治理犯罪进程中发挥了显著的事实绩效第五章 民间社会的犯罪抑制机制一、私人侦探与私人保镖的刑事政策分析(一)私人侦探与私人保镖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二)私人侦探、私人保镖的价值分析(三)建立我国私人侦探、私人保镖机制的初步构想二、治安承包的刑事政策分析(一)治安承包的实践样态考察(二)治安承包的产生背景考察(三)治安承包的刑事政策价值分析(四)治安承包机制的完善分析三、民意的刑事政策分析(一)刑事政策视角下民意的正向认识(二)刑事政策视角下民意的反向考察(三)对刑事政策体系中民意的改良第六章 民间社会的犯罪消解机制一、民间社会的刑事和解机制(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二)我国民间社会参与下的刑事和解机制分析(三)民间社会参与下的我国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设想二、民间社会视角下的社区矫正机制(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二)以民间社会为视角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三)民间社会参与下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分析第七章 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转型与治理分工一、治理理论,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与官方(国家)的相互关系和治理分工的分析框架与理论背景(一)治理理论评介(二)治理理论与民间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契合(三)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在犯罪抗制进程中的相互关系正是治理理论的实践样态反映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转型:从参与配合型到协同支持型(一)对参与配合型角色的理解……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另一方面,民问机构和人员进行调解,由于熟练掌握地方性知识,往往更容易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难以在司法文本中深刻阐明的深层次矛盾与冲突(这在邻里或亲友间的伤害型案件中较为多见),也就容易找到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寻求到化解思路,促进纠纷的化解。因此,在我国刑事和解机制中也需要积极动员民间社会力量作为调解人参与到刑事和解之中。而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全可以作为刑事和解机制中的调解人角色。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就逐渐开始建立的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它依托居委会、村委会这一最基础的国家治理单元,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系统和广泛的覆盖,并在长期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平台。当然,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也随之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将刑事和解中的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刑事和解过程之中。 再一方面,刑事和解保障机制同步跟进。由于刑事和解机制在形式上看,的确具有以经济赔偿换取刑事宽大处理的表征,因此,容易在部分民众中造成“花钱消灾”的错觉。为此,更需要建立起刑事和解的保障机制。首先,在适用刑事和解时,需要严格遵循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杜绝不应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借这一机制逃避法律追究。其次,建立刑事和解的救济机制,对于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犯罪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进行所谓“刑事和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其间司法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要追究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