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法学

出版社:任天波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2012-12出版)  

书籍目录

绪论 一、医学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医学法学的性质和任务 三、医学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医学法学的内容体系 五、学习医学法学的意义 六、学习医学法学的方法 等一章医学法学概述 第一节概述 一、医学与法的概念 二、医学与法的关系 三、医学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医学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 一、医学法的概念 二、医学法的调整对象 三、医学法的特征 第三节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一、医学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医学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医学法的渊源和内容 一、医学法的渊源 二、医学法的内容 第五节医学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医学法的地位 二、医学法的作用 第六节医学法的制定 一、医学法制定的概念 二、医学法制定的依据 三、医学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四、医学法制定的程序 第七节医学法的实施 一、医学法的实施 二、医学法的适用 三、医学法的效力范围 四、医学法的遵守 第二章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技术人员的概念 二、医疗技术人员的分类 第二节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四、医师的执业规则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七、法律责任 第三节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护士执业考试 三、护士执业注册 四、护士执业 第四节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三、执业药师职责 四、法律责任 第五节职业技师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职业技师资格 三、技师执业规则 四、法律责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管理立法 二、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执业 四、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五、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三、医疗废物管理 四、医院感染管理 五、医疗广告管理 第三节医院管理中的法律规定 一、医院的概念和任务 二、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编制 三、医院分级管理 第四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规定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概念 二、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与登记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执业 第五节医学会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学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医学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 三、对医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其他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规定 一、个体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急救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康复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国内外医疗纠纷的现状 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 第二节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医疗事故的等级 第三节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 四、医疗事故赔偿 第四节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与鉴定的提起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五节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规则 二、患方的举证规则 第六节医疗意外 一、医疗意外的含义 二、对待医疗意外的态度 三、对医疗意外的处理 第七节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法的虏史沿革 二、医疗损害责任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五、侵权责任 六、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分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中医药的概念 二、中医药法的概念及法制建设 三、中医药的立法 …… 第七章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处方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十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一童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献血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放射诊疗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后者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而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规范一般都具有某种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所谓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无论人们的主观意志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任何社会规范都是有约束力的,法的约束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点。其内容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两方面。前者是指法对效力对象均广泛地、无一例外地适用;后者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5.法还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从形式化的意义上看,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因此,程序性也是法的重要特征。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就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 二、医学与法的关系 医学和法的区别:医学作为科学知识体系,其本身并不具有阶级性,而法作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医学和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一)医学发展对法的影响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促使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医学法律法规的大量涌现,使医学法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并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学法,医学法学也就在此基础上,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医疗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医学法的内容科学化。现代医学的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器官移植等,使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受到新的挑战,并由此使立法受到影响和启迪。 (二)法对医疗卫生发展的影响 法通过决定医疗卫生发展的方向,保证国家医疗卫生战略的实施和调整医疗卫生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不断探索现代医学发展引起的立法问题等方式,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保证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有效管理,形成有利于医疗卫生发展的运行机制;法通过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抑制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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