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程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辉 编  页数:328  

前言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3月15日。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配套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施行更是为我国合同制度注人了新的内容,由于上述原因。编写一本新的合同法教材势在必行。  在长期从事“合同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编者以我国现行合同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以及相关教材、专著的内容编写了本书。  本书主要面向接受网络教育的学生使用。与在校大学生相比,他们的学习条件更艰苦,学习时间更紧张,学习环境更困难,但他们追求真理的求知欲望和在校大学生是完全一样的。怎样使本书更能适应网络教育大学生的实际水平,方便他们的学习,基于这些思考,编者做了许多创造性的工作,使本书具有下述特点:一是简明化。

内容概要

  《合同法教程》以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国际立法等内容,在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全书分为总论、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在介绍合同与合同法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逻辑顺序分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释;分论部分主要介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教程》既可作为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的教材,也可供其他院校法学专业作为教材选用。

书籍目录

总论部分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论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五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无效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第五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定金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清偿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第四节 抵销第五节 提存第六节 免除第七节 混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 违约行为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第三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本章小结思考题分论部分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特种买卖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概述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十一章 仓储合同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特殊委托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十三章 行纪合同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属于债权人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传统观点,认为次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归属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从而体现债权人的平等地位;二是现代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后对于次债务人的履行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体现对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作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进行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当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在承认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丧失在债权人权利范围内的对该债务履行的处分权,而且债务人要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由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所以在法律地位上,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均可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请求一旦获得法律支持,则次债务人应当依照法院的判决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多采用折中说,即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以前的状态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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