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顾青 主编 页数:246
内容概要
《报关实务》以报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为基础,结合海关监管的最新发展状况,系统阐述了进出口报关的基础理论和操作实务,共分报关基础、报关程序、进出口税费、报关单四篇九章。其中报关基础——涵盖了报关与海关管理的主要内容,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与报关活动相关的对外贸易管制的系列制度和规范;报关程序——深入阐释了各种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进出口税费——具体介绍了关税及其他税费的计征;报关单——翔实讲述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基于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我们在本教材的体例编排和章节构建上进行了一种新的尝试,旨在通过自身不断的探索,能够形成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教材特色。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报关基础 第一章 海关概述 第一节 海关的起源 第二节 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节 海关的权力 第四节 海关的法律体系及其设置 第五节 报关与海关管理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二章 报关概述 第一节 报关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报关单位 第三节 报关员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三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第二节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三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第二篇 报关程序 第四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电子报关和电子口岸 第三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第四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五章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第二节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三节 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四节 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五节 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六章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第二节 保税仓库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三节 出口监管仓库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四节 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五节 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六节 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七章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二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三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四节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第三篇 进出口税费 第八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第四篇 报关单 第九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栏目的填制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体栏目的填制 练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6.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②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③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④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⑤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四)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见表1-2): (1)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2)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