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简明教程

出版时间:2006-6  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孟宪刚,刘晓杰 主编  页数:227  字数:332000  

前言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我们已经跨入了21世纪的门槛。  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的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正经历着一场缓慢而深刻的革命,我们正在对传统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现状作历史性的反思与变革的尝试。  20世纪最后的几年里,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崛起,是影响高等教育体制变革的一件大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普通中专教育、普通高专教育全面转轨,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导的各种形式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发展到与普通高等教育等量齐观的地步,其来势之迅猛,发人深思。  无论是正在缓慢变革着的普通高等教育.还是迅速推进着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职教育.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同样的严肃问题:中国的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是为教育发展自身,还是为包括教育在内的大千社会?答案肯定而且惟一。那就是教育也置身其中的现实社会。  由此又引发出高等教育的目的问题。既然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它就必须按照不同领域的社会需要来完成自己的教育过程。换言之,教育资源必须按照社会划分的各个专业(行业)领域(岗位群)的需要实施配置;这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明乎其理而疏于力行的学以致用问题.这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未能给予足够关注的教育目的问题。  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由其发展所需要的不同部门构成,包括公共管理部门如国家机构、基础建设部门如教育研究机构和各种实业部门如工业部门、商业部门,等等。每一个部门又可作更为具体的划分,直至同它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相对应。教育如果不能按照实际需要完成各种专门人才培养的目标,就不能很好地完成社会分工所赋予它的使命,而教育作为社会分工的一种独立存在就应受到质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可以断言,按照社会的各种不同需要培养各种直接有用人才,是教育体制变革的终极目的。

内容概要

本书是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的旅游与酒店管理类课程规划教材之一。 本教材是由一批从事旅游高职高专教育的一线优秀骨干教师结合旅游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精心编写的。全书共十四章,每章前有引言,介绍本章的主要内容,要求学生掌握的教材内容。每章后都配有复习思考题,便于学生课后复习和延伸学习。    与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1.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度,简单明了。按照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和改革要求,结合旅游业的生产实际,诠释旅游法规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2.内容新颖,贴近时代,贴近社会需要。以我国政府制定的旅游法规和相关法律为蓝本,采用旅游业的最新观点和案例,博采众家之长,突出时代精神,简明扼要,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3.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训练为核心,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宗旨,致力于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案说法,贯穿全书始终,由此及彼,由小见大,由浅入深,既说明了道理,又意味深长,可读性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职业等级制度 第三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食品卫生概述 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及法律责任第五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饭店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旅游饭店的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及其标准第六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第七章 国际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第八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第九章 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节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文化娱乐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文化市场及其管理 第二节 关于禁赌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扫黄打非的规定第十二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旅游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几种具体旅游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第十四章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投诉 第二节 旅游纠纷处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我国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如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同林、文物等部门;  3.旅游企业: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相关的同林、文物及旅游景点管理部门;邮电通信、银行汇兑、工艺美术商店等部门;  4.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5.境外旅游组织。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或标的)。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指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  3.精神财富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智力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等),如旅游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都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体一方在法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各种旅游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旅游目标(利益)。该主体可依法要求他主体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以实现自身的某种利益;该主体的旅游利益因为他主体的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即主体一方为了满足对方某种利益上的要求,必须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也就是当事人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旅游活动,从而履行自己的旅游责任。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惩罚。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如下权利: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监督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协调各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和旅客之间的关系等以维护旅游业正常有序地运行。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际旅游交往中,也享有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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