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著 页数: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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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法院系统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除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之外,它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影响巨大,不仅影响具体个案的当事人,也会影响同类案件的一批人;不仅影响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也会影响诉讼以外的各类群体、产业,甚至整个市场。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里,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范需要统一。“法制统一的首要前提当然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各地具有通行无碍的效力。但是,统一更需要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法官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上作出有效的规范。”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则治理意义的判决并不多,但又要肩负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任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必然会通过寻求替代手段来解决其具有法律制度意义的案件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选取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不典型的判决。
书籍目录
1.临清市汽车修理厂诉北京市青年经济开发总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1987年第4期)
2.龙泉县宝剑厂诉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988年第3期)
3.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1989年第3期)
4.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1989年第4期)
5.陈立洲、王雁诉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90年第3期)
6.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90年第3期)
7.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1990年第3期)
8.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案(1990年第4期)
9.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91年第l期)
10.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1991年第3期)
11.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1992年第2期)
12.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1992年第3期)
13.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992年第4期)
14.上海螺钉厂诉上海群英机械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1993年第2期)。
15.平谷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国兴确认专利申请权纠纷案(1993年第2期)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普天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被上诉人新海宜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其涉案专利应以第7754号决定书中修改后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2为其保护范围。经一审法院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比,缺少一个下纤口卡接的出纤口接头这一结构特征。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普天公司以两份组合的对比文件为依据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而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因两者技术构造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而卡接方式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通用技术手段,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鉴于上诉人普天公司仅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涉现有技术抗辩提起上诉,而新海宜公司未提起上诉,故二审仅围绕普天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进行审理。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是,在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本案中,上诉人普天公司以US6,192,181B1号美国专利和《长途通信传输机房铁架槽道安装设计标准》两份对比文件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中的US6,192,181B1号美国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只是增加了在开放式的出纤口基体上设有活动式出纤盖这一技术特征。国家通信行业《长途通信传输机房铁架槽道安装设计标准》中明确规定:“列、主槽道均由电缆支架、侧板、底板、终端板及盖板等组成。”虽然该国家标准中并未明确槽道上的盖板是否属于活动式盖板,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开放式出纤口基体上或槽道上通过设置活动式盖板,实现既对其中的光纤加以保护,同时又便于多次出纤和维护的作用,是容易联想到的。因此,相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长途通信传输机房铁架槽道安装设计标准》的要求,在槽道或开放式出纤口基体上加盖或者加活动式的盖,属于本领域中的一种公知常识。北京法院一、二审行政判决书亦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放式的出纤口基体或槽道上通过设置盖板达到对其中的光纤加以保护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据此,普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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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全集(1987-2011)》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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